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號112年度訴字第44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孫宇選任辯護人 顏名澤律師
呂紹宏律師黃仕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57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續字第19號)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辯護人具狀表示被告與告訴人對於和解事宜已達成共識,雙方約定被告應於113年3月上旬給付和解金額,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考量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與否,要屬量刑評價之因素,且被告若能達成和解,能適當填補告訴人之損害,與司法院推行之修復式司法精神相符,爰認辯護人上開請求核屬正當,是本案被告若成立犯罪,就量刑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