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家祥
籍設新北市○○區○○0○○市○○區○○路000號0樓)具 保 人 彭仁來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仁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各有明定。
二、查被告周家祥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彭仁來繳納上開金額之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點名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士檢111年度偵字第26491號卷第33頁、第33頁反面、第43頁)。嗣檢察官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2年3月22日9時5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未到庭,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偕同被告於上開時間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可查(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卷【下稱審訴字卷】第23頁、第25頁、第29頁、第31頁、第43至49頁);經本院另定同年4月10日15時31分行準備程序,並命拘提被告到庭而仍拘提無著,被告、具保人俱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復有拘票、報告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審訴字卷第45頁、第55至77頁、本院卷第9至13頁、第17至19頁);佐諸本院依被告於偵查中提供之居所地址寄送庭期傳票,經以「查無此號」退回(審訴字卷第22頁),足認被告確有逃匿之意及已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依晴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