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2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顥倫選任辯護人 洪婉珩律師
賴永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 文林顥倫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林顥倫為三等書記官,自民國102年起調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迄今,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刑法所稱之公務員,並於106年2月24日起接辦收發室之發文業務,再於110年3月13日調任贓物庫負責贓物之調取與管理。林顥倫竟分別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無故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09年1月至000年0月間之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地點,分別以其自行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微型攝影機、密錄器等工具或設備,而以如附表一「犯罪方式及拍攝內容」欄所示之方式,竊錄拍攝如附表一所示「代號」之人之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林顥倫無故竊錄甲7、甲12身體隱私部位犯行部分,業經甲7、甲12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及非法蒐集他人臉部、身體特徵之個人資料,並將攝得之如附表一「犯罪方式及拍攝內容」欄所示之影像內容,儲存於林顥倫自己所有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外接硬碟、隨身碟、記憶卡等儲存裝置內,並截圖彩色列印紙本共199張收存。嗣經士林地檢署接獲檢舉,旋即分案由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2年3月16日、3月25日,至林顥倫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之住處(地點詳卷)及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依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自行簽分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告訴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案件,準用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至第28條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林顥倫所涉犯刑法第319條第1項之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2項準用第15條之規定,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故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甲2、甲6、甲15、甲17、甲
18、甲26、甲27、甲28之姓名、年籍等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又本案被告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其餘告訴人所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罪,雖非屬前揭依法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之罪,然本院認亦涉及渠等名譽、隱私,為避免如附表一所示之其餘告訴人受到二度傷害之目的,故就足以識別渠等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
二、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顥倫於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112偵7673【被告卷(一)】第11頁至第27頁、112聲羈46卷第33頁至第36頁、112偵7673【被告卷(一)】第151頁至第154頁、112偵7673【被告卷(二)】第111頁至第123頁、112偵7673【被告卷(三)】第49頁至第63頁、第67頁至第83頁、112偵7673【被告卷(四)】第107頁至第111頁、第133頁至第137頁、第163頁至第169頁、本院訴字卷一第43頁至第50頁、第91頁至第99頁、第359頁至第371頁、卷二第8頁至第9頁、第79頁),並有附表一「證據資料及出處」所示證據資料及本院112年聲搜字000240號搜索票(112偵7673【被告卷(一)】第95頁至第97頁)、士林地檢署搜索扣押筆錄【112年3月16日7時45分至8時5分在被告信義區住處,同日9時10分至9時25分在被告上班處所,搜索扣得攝影鏡頭2個、外接硬碟1個、三星手機1支、光碟6片】(112偵7673【被告卷(一)】第99頁至第103頁)、本院112年聲搜字000277號搜索票(112偵7673【被告卷(二)】第77頁至第78頁、第83頁至第84頁)、士林地檢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3月25日7時45分至9時在被告位於信義區住處,搜索扣得微型攝影機2臺、隨身碟11個、記憶卡3個、讀卡機1個、密錄影像截圖列印紙1批、筆記型電腦1臺、拖鞋7雙、外接式硬碟盒子1個、SONY智慧型手機1支】(112偵7673【被告卷(二)】第79頁至第81頁)、扣案物採證照片(112偵7673【被告卷(二)】第129頁)、士林地檢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3月25日9時35分至10時15分,在被告上班處所B2第51停車格、搜索扣得三星銀藍色智慧型手機1支(無SIM卡)、微型攝影機1臺、手機空盒1個、行車紀錄儀1臺、Samsung黑色袋子1個、被告手寫行事曆1批、被告隨身背包1個】(112偵7673【被告卷(二)】第85頁至第87頁)、扣案物採證照片(112偵7673【被告卷(二)】第89頁至第99頁)、被告所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Samung Galaxy 甲71行動電話1支」、「個人電腦1台含500GB硬式磁碟」、「1TB外接硬碟」、「攝影鏡頭含32GB記憶卡2組」之數位採證報告及其擷取報告(112偵7673【被告卷(一)】第177頁至第185頁、第189頁至第223頁)、士林地檢署勘驗報告【勘驗標的: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112偵7673【被告卷(二)】第61頁至第第75頁)、被告所有「微型攝影機2個」、「隨身碟11個」、「記憶卡3片」、「筆記型電腦1臺」、「SONY手機」、「Samsung S6手機」、「微型攝影機含32GB記憶卡」、「Mio導航主機」之數位採證報告及擷取報告(112偵7673【被告卷(二)】第209頁至第221頁、第255頁至第295頁)、被告所有Samsung SM-G9208Galaxy S6之數位採證勘驗筆錄(112偵7673【被告卷(三)】第3頁至第10頁)、被告所有Sony XPERI甲 XZ之勘驗筆錄(112偵7673【被告卷(三)】第11頁至第16頁)、被告所有筆記型電腦勘驗筆錄(112偵7673【被告卷(三)】第17頁至第28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被告所有Samsung手機、微型攝影機1080P 180度旋轉鏡頭、U7微型針孔Wi-Fi 密錄器、U-ta密錄攝錄器SQ11】(112偵7673【被告卷(三)】第29頁至第35頁)、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112富邦媒體字第065號函及其附件:momo購物網消費紀錄、摩天商城消費紀錄(112偵7673【被告卷(三)】第123頁至第139頁)、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1日網家112法字第046號函及所附會員資料及購物紀錄附表(112偵7673【被告卷(三)】第145頁至第182頁)、被告手機(編號3)內裝有U7攝影機甲PP之採證結果及使用紀錄(112偵7673【被告卷(四)】第47頁至第101頁)、扣案藍紫色硬碟外觀及內存檔案採證照片(112偵7673【被告卷(一)】第29頁、第53頁至第55頁)、士林地檢署出納111年7月至12月、112年1月、2月值班表(112偵7673【被告卷(二)】第193頁至第207頁)、扣押物編號、內容、照片之整理表(112偵7673【被告卷(三)】第85頁至第95頁)、士林地檢署112年保管字第1083號、第1084號、第1085號、第1086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2偵7673【被告卷(四)】第153頁至第159頁)、本院112年保管字第273號贓證物品保管單(本院訴字卷一第61頁、第81頁)、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5日網家112法字第063號函及所附查詢「U732G 1080P 微型攝影機~WIFI手機甲PP監控」商品之銷售紀錄(本院訴字卷一第131頁至第164頁)、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5日露天112法字第028號函及所附被告林顥倫註冊會員資料、5年內之交易紀錄及購買明細(本院訴字卷一第191頁至第215頁)附卷憑參,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在112年2月10日前之行為於行為後,刑法於112年2月8日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及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條文,並修正第10條,且於同年月00日生效。其中就刑法第10條增訂第8項有關性影像之定義為「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另增訂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則未修正,其法定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從而,修法後,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者,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科刑之情形(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於修正後則應改論以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妨害性隱私罪之特別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增訂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關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在112年2月10日前之犯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
(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3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是以行為人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分,而以其故意犯瀆職罪以外刑法上之各種罪名係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要件(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344號、33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判決意旨可參)。刑法第134條所定加重其刑之要件,係以公務員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要件,所謂「假借」係指利用,即假公利私;所稱「職務上」係指職權範圍內之事項;所稱之「機會」係指機遇時會;所稱之「方法」係指達成目的之手段。上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不以兼有之為必要。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35、39至40、47至48、50至52、58至59、61至62、64、
71、74、76犯行時,為士林地檢署書記官,自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假借辦理發文業務及贓物管理之機會,而犯上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犯行,自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
(三)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5、40、47至48、50、52、58至5
9、61至62、64、71、7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14次),並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如附表一編號2至6、8、21、23至31、36至38、46、49、53至56、60、63、67至70、72至7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33次);如附表一編號7、9至18、32至34、41至44、57、65至66、75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22次):如附表一編號19至20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及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2次);如附表一編號39、51、7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4條、第319條之1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3次),並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如附表一編號22、7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2次);如附表一編號45、78至8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4次)。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2、39、51、76至77所為雖亦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惟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與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2罪間有法條競合關係,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適用法定刑較重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而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適用,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同時構成上開2罪,而應從一重論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至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至20所為部分,因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部分係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無法被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所完全包含,應以想像競合犯處理,詳下述)。
(四)被告就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9至18、32至34、41至44、57、65至66、75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斷。被告就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9至20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及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三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斷。
(五)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45、78至80所為,被告已著手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行為,然因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甲17、甲28有穿著貼身安全褲而未遂,因犯罪結果顯較既遂之情形為輕,故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六)被告上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14次)、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33次)、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24次)、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3次)、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2次)、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4次)各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各意,應予分論併罰之。
(七)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務人員且任職公務機關,本應知法守法,卻僅為了追求自己之私欲及性方面刺激,使用手機、微型攝影機、密錄器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以此方式侵害本件告訴人等之隱私,且部分犯行係假借辦理發文業務及贓物管理之機會而犯之,並藉此非法蒐集告訴人等臉部、胸部、臀部、身體等個人資料及身體特徵,而被告之犯罪地點除士林地檢署之外,還遍及其他公共場所,包含百貨公司、超市、飲食店、餐廳,還有特定工作場所或私人住所,犯罪手段則是購買多組微型攝影機、密錄器,有將密錄器鏡頭夾在腳指及拖鞋間、藏於手中或放置於隨身背包上攝錄,還有將手機、密錄器或微型攝影機固定在士林地檢署某處定點攝錄,或將多組密錄器、微型攝影機擺放於同一空間之不同位置而以不同角度攝錄,致不論是否為士林地檢署之員工或偶遇之不特定人,均有可能在任何時、地遭到被告以各種方式偷拍,是被告之犯罪手法堪稱惡劣。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長達3年,受害人數高達19人,犯罪行為次數多達80次,告訴人身分除被告同事外,尚有來士林地檢署辦理公務之一般民眾,甚至有與被告有一定親屬關係或其他淵源者,被告卻利用同事、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對其之信任或至司法機關辦理公務之人民對於國家公務員之信任,遂行本件犯行,故被告之行為不僅糟蹋前開告訴人等對於被告之信任,並使其等深受惶恐難安之壓力及不時疑懼之陰影,更對於告訴人等之身心造成無可磨滅之傷害;再衡以被告雖始終坦承犯行,但尚未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參酌被告、被告之辯護人、檢察官、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對於量刑之意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39頁至第291頁、第297頁至第301頁、卷二第79頁至第89頁),及被告自承高中畢業、已婚、需要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前從事書記官工作,月入約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家庭及經濟等生活狀況,暨考量檢察官分別具體求刑尚嫌過重(本院訴字卷二第86頁至第8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不得易科罰金刑度部分,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從輕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本院訴字卷二第87頁至第88頁】,惟本院衡酌被告本案所為嚴重侵害他人性隱私,且犯罪時間長,犯罪地點遍布多地,受害人數及犯罪行為次數均多,情節非輕,且迄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已如前述,告訴人等創傷無可回復,本院認仍不宜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在此說明),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5、78至80),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參以被告本件所犯之犯罪類型相同或類似,並酌以被告各該犯罪之時間、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尚不得逕予併合處罰,而應分別執行,或另由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關於沒收:
(一)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8至17所示之物,係被告用以攝錄並儲存本案所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影像及性影像之物,核屬竊錄內容及性影像之附著物及其物品,爰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二)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112偵7673【被告卷(三)】第61頁、第69頁至第71頁、112偵7673【被告卷(四)】第10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至24所示之物,均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能與本案有涉,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郁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代號 時間(民國) 地點 檔案名稱、格式 犯罪方式及拍攝內容 證據資料及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1 甲1 (提告) 111年9月21日11時16分至11時20分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511.avi ②MOVI0512.avi ③MOVI0513.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見甲1至該處而向林顥倫辦理離職手續,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自甲1身後將鏡頭伸入甲1洋裝長裙下,偷拍錄得甲1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內之「甲1」資料夾內影像檔案共3個(檔名:MOVI0511、0512、0513) 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卷】第13頁至第17頁)。 ⑷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12偵7673【甲1卷】第23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及截圖(112偵7673【甲1卷】第25頁)。 ⑹士林地檢署異動人員名冊(112偵7673【甲1卷】第29頁)。 ⑺甲1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卷】第31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2 甲2 (提告) 111年9月21日16時33分至16時37分間 【甲2編號1】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甲2座位附近 ①MOVI0530.avi ②MOVI0531.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自甲2身旁將鏡頭伸入甲2長裙下,偷拍錄得甲2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530、053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0530、0531】(112偵7673【甲2卷】第23頁至第24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3 111年10月6日13時41分至14時9分間 【甲2編號2】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甲2座位附近 ①MOVI0922.avi ②MOVI0933.avi ③MOVI0935.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於手中,趁甲2不注意之際,再將鏡頭伸手靠近甲2由上往下俯攝,偷拍錄得甲2上衣領口內之乳溝、胸部上緣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922、0933、093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0922、0933、0935】(112偵7673【甲2卷】第24頁至第25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4 111年10月11日16時53分至17時57分間 【甲2編號3】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1112.avi ②MOVI1125.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於手中,趁甲2伸長身體拿取櫃上物品之際,將鏡頭伸入甲2上衣下緣仰攝,偷拍錄得甲2上衣內之腰部、內衣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12、112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1112、1125】(112偵7673【甲2卷】第26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5 111年10月19日16時17分至18時56分間 【甲2編號4】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1270.avi ②MOVI1271.avi ③MOVI1281.avi ④MOVI1296.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自甲2身後將鏡頭伸入甲2長裙下,偷拍錄得甲2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270、1271、1281、1296)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1270、1271、1281、1296】(112偵7673【甲2卷】第27頁至第28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6 111年10月19日19時4分至19時8分間 【甲2編號5】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1301.avi ②MOVI1302.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自甲2身旁將鏡頭伸入甲2長裙下,偷拍錄得甲2裙內之內褲、大腿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301、130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1301、1302】(112偵7673【甲2卷】第29頁) ⑷被告111年10月19日19時6分士林地檢署電梯(雙梯)刷卡紀錄(112訴226卷第463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7 111年10月25日18時19分至18時22分間 【甲2編號6】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1408.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408)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1408】(112偵7673【甲2卷】第30頁至第32頁) ⑷被告111年10月25日18時6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65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8 111年11月2日16時46分至17時間 【甲2編號7】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290.avi ②MOVI0291.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自甲2身旁將鏡頭伸入甲2長裙下,偷拍錄得甲2裙內之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90、029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0290、0291】(112偵7673【甲2卷】第30頁至第31頁) ⑷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影像【被害人甲2於111年11月2日16時46分許在該處及被告衣著截圖】(112偵7673【甲2卷】第55頁至第57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9 111年11月10日18時40分至18時43分間 【甲2編號8】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1794.avi ②MOVI0410.avi ③MOVI0411.avi ④00000000000000.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794、0410、0411、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1794、0410、0411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甲2卷】第32頁至第35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10 111年11月15日18時10分至18時13分間 【甲2編號9】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004 (2).avi ②MOVI0004.avi ③MOVI0005.avi ④MOVI0008.avi ⑤MOVI0009.avi ⑥00000000000000.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04(2)、0004、0005、0008、0009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1112、1125】(112偵7673【甲2卷】第37頁至第38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11 111年11月17日18時40分至18時44分間 【甲2編號10】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00000000000000.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00000000000000】(112偵7673【甲2卷】第39頁) ⑷被告於111年11月17日18時31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67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12 111年11月22日18時20分至18時22分間 【甲2編號11】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155.avi ②00000000000000.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155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0155、00000000000000】(112偵7673【甲2卷】第39頁至第40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13 111年11月24日18時39分至18時44分間 【甲2編號12】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172.avi ②MOVI0173.avi ③00000000000000.mp4 ④MOVI0138.avi ⑤MOVI0139.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以不同角度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172、0173、0138、0139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0172、0173、0138、0139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甲2卷】第40頁至第42頁) ⑷被告於111年11月24日18時37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69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14 111年11月29日18時19分至18時24分間 【甲2編號13】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217.avi ②MOVI0217 (2).avi ③00000000000000.mp4 ④MOVI0288.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17、0217(2)及0000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0217、0217(2)及000000000000000000】(112偵7673【甲2卷】第43頁至第44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15 111年12月6日18時25分至18時30分間 【甲2編號14】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313.avi ②MOVI0314.avi ③00000000000000.mp4 ④MOVI0258.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58、0313、0314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0313、0314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甲2卷】第44頁至第46頁) ⑷被告於111年12月6日18時7分、18時35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71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16 111年12月22日18時40分至18時44分間 【甲2編號15】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385.avi ②MOVI0386.avi ③MOVI0387.avi ④MOVI0394.avi ⑤MOVI0395.avi ⑥00000000000000.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385、0386、0387、0394、0395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0385、0386、0387、0394、0395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甲2卷】第44頁、第46頁至第49頁) ⑷被告於111年12月22日18時31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73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17 111年12月27日18時23分至18時28分間 【甲2編號16】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466.avi ②MOVI0467.avi ③MOVI0428.avi ④MOVI0429.avi ⑤00000000000000.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66、0467、0428、0429及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0466、0467、0428、0429及00000000000000】(112偵7673【甲2卷】第49頁至第51頁) ⑷被告於111年12月27日18時01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75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18 112年2月7日18時30分至18時32分間 【甲2編號17】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825.avi ②MOVI0650.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以不同角度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825、0650、065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0825、0650、0651】(112偵7673【甲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⑷被告於112年2月7日18時04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77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19 112年2月21日18時18分至18時20分間 【甲2編號18】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1006.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攝錄他人性影像,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之性影像,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006)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1006】(112偵7673【甲2卷】第23頁至第54頁) ⑷被告於112年2月21日18時04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79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第319條之1第1項、第315條之1第2款 20 112年2月23日18時35分至18時44分間 【甲2編號19】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1054.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攝錄他人性影像,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2進入該處,竊錄甲2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之性影像,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臉部、胸部、臀部、大腿根部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 ⑴甲2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31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卷】第5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054)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2,檔名MOVI1054】(112偵7673【甲2卷】第23頁至第54頁) ⑷被告於112年2月23日18時27分、18時28分、18時43分、18時44分士林地檢署刷卡門禁紀錄(112訴226卷第481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第319條之1第1項、第315條之1第2款 21 甲4 (提告) 111年7月1日17時8分至18時32分間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281.avi ②MOVI0282.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見甲4低頭彎腰俯身而上衣領口寬鬆,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於手中,再將鏡頭靠近甲4由上往下俯攝,偷拍錄得甲4上衣領口內之內衣、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4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4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4資料夾內共2個影像檔案(檔名:MOVI0281、028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4】(112偵7673【甲4卷】第13頁至第14頁) ⑷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甲4以簡訊表示提告】(112偵7673【甲4卷】第15頁至第17頁) ⑸甲4該處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4卷】第19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22 甲6 (提告) 112年2月28日11時30分至11時31分間 臺北市士林區某百貨公司之B1商場(地點詳卷) MOVI0757.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拖鞋間,再自甲6身旁將鏡頭伸入甲6短裙下,偷拍錄得甲6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⑴甲6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6卷】第5頁至第11頁) ⑵甲6a(甲6配偶)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6卷】第5頁至第11頁) ⑶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6資料夾內1個影像檔案(檔名:MOVI0757) ⑷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甲6,檔名:MOVI0757】(112偵7673【甲6卷】第17頁) ⑸士林地檢署112年2月份出納人員輪值表【112年2月28日由被告簽名輪值】(112偵7673【甲6卷】第19頁)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23 甲8 (提告) 110年7月13日14時44分至15時55分間 【甲8編號1】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062.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站在辦公室座位O甲旁,以手持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自甲8身後靠近將鏡頭由上往下俯攝,偷拍錄得甲8上衣領口內之胸部、內衣、乳溝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8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8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6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8】(112偵7673【甲8卷】第13頁至第15頁) ⑷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甲8表示提告】(112偵7673【甲8卷】第21頁) ⑸甲8提供之110年7月13日工作日誌(112偵7673【甲8卷】第19頁) ⑹甲8在該處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8卷】第29頁至第32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24 111年11月17日上午某時 【甲8編號2】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054.avi ②MOVI0056.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以手持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趁甲8俯身查找東西之際,自甲8身前將鏡頭由上往下俯攝,偷拍錄得甲8上衣領口內之內衣、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8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8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54、0056)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8】(112偵7673【甲8卷】第13頁至第15頁) ⑷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甲8表示提告】(112偵7673【甲8卷】第21頁) ⑸甲8提供之111年11月17日工作日誌(112偵7673【甲8卷】第17頁) ⑹被告111年11月17日9時48分之1F電梯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8卷】第27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25 甲9 (提告) 110年7月13日18時5分至18時21分間 【甲9編號1】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066_1.avi ②MOVI0067_1.avi ③MOVI0068_1.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甲9因有事請其前來,再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某處,待甲9行走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甲9寬鬆短褲內大腿根部、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66_1、0067_1、0068_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甲9,檔名:MOVI0066_1、0067_1、0068_1】(112偵7673【甲9卷】第19頁至第21頁) ⑷甲9提供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甲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甲9於111年7月13日門禁刷卡紀錄(112訴226卷第485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26 110年7月30日12時34分至12時35分間 【甲9編號2】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252.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相約購買中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某處,待與甲9購買午餐返回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甲9寬鬆短褲內大腿根部之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5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甲9,檔名:MOVI0252】(112偵7673【甲9卷】第22頁) ⑷甲9提供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甲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被告於110年7月30日12時門禁刷卡紀錄(112訴226卷第487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27 110年8月23日17時55分至18時14分間 【甲9編號3】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490.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甲9因有事請其前來,再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某處,待甲9行走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甲9裙內大腿根部、大腿內側之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9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甲9,檔名:MOVI0490】(112偵7673【甲9卷】第23頁至第24頁) ⑷甲9提供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甲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甲9於111年8月23日門禁刷卡紀錄(112訴226卷第489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28 110年8月24日12時32分至12時41分間 【甲9編號4】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495.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相約購買中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某處,待與甲9購買午餐返回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甲9連身裙內大腿根部之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9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甲9,檔名:MOVI0495】(112偵7673【甲9卷】第24頁) ⑷甲9提供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甲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被告於110年8月24日12時門禁刷卡紀錄(112訴226卷第491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29 110年8月24日17時45分至17時55分間 【甲9編號5】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505.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甲9因有事請其前來,再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其座位附近,待甲9行走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甲9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50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甲9,檔名:MOVI0505】(112偵7673【甲9卷】第25頁) ⑷甲9提供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甲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甲9於110年8月24日門禁刷卡紀錄【起訴書附表一代號甲9編號5】(112訴226卷第493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30 111年7月25日18時19分至18時30分間 【甲9編號6】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1032.avi ②MOVI1033.avi ③MOVI1034.avi ④MOVI1035.avi ⑤MOVI1036.avi ⑥MOVI1037.avi ⑦MOVI1038.avi ⑧MOVI1039.avi ⑨MOVI1040.avi ⑩MOVI1041.avi ⑪MOVI1042.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甲9因有事請其前來,再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其座位附近,待甲9行走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甲9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41、104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甲9,檔名:MOVI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41、1042】(112偵7673【甲9卷】第26頁至第32頁) ⑷甲9提供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12偵7673【甲9卷】第33頁至第41頁) ⑸甲9及被告於111年7月25日門禁刷卡紀錄【起訴書附表一代號甲9編號6】(112訴226卷第495頁) ⑹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影像(被害人甲9於111年7月25日18時17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甲9卷】第43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31 112年2月3日19時33分至20時24分間 【甲9編號7】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770.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於手中,趁甲9不注意之際,再將鏡頭伸手靠近甲9由上往下俯攝,偷拍錄得甲9上衣內之內衣下緣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9卷】第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77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編號甲9,檔名:MOVI0770】(112偵7673【甲9卷】第19頁至第32頁) ⑷士林地檢署監視器畫面檔案及截圖【112年2月3日大樓監視器拍攝畫、告訴人甲9衣著、被告在該處上班衣著、被告出入辦公室影像】(112偵7673【甲9卷】第45頁至第57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32 甲11 (提告) 110年2月8日12時4分至12時6分 【甲11編號1】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00000000000000.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不詳偽裝鏡頭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11進入該處,竊錄甲11如廁、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11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11。 ⑴甲11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1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1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11】(112偵7673【甲11卷】第13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不詳偽裝鏡頭(未扣案)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33 110年2月8日13時24分至13時51分間 【甲11編號2】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00000000000000.mp4 ②00000000000000_1.mp4 ③00000000000000_2.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不詳偽裝鏡頭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11進入該處,竊錄甲11洗澡、更衣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11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11。 ⑴甲11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1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1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_1、00000000000000_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11】(112偵7673【甲11卷】第14頁至第16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不詳偽裝鏡頭(未扣案)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34 甲13 (提告) 111年7月13日12時至13時許間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732 (2).avi ②MOVI0733.avi ③MOVI0734.avi ④MOVI0735 (2).avi ⑤MOVI0736 (2).avi ⑥MOVI0737 (2).avi ⑦MOVI0738.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於可攝錄位置,待甲13進入該處,竊錄甲13更換衣服、淋浴前後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13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13。 ⑴甲13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3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3資料夾內7個影像檔案(檔名:MOVI0732(2)、0733、0734、0735(2)、0736(2)、0737(2)、0738)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務官勘驗報告【檔案名稱:甲13】(112偵7673【甲13卷】第13頁至第16頁) ⑷甲13於111年7月13日12時至13時許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3卷】第17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35 甲15 (提告) 111年7月15日16時35分至16時38分間 【甲15編號1】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929.avi ②MOVI0930.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放置在其座位附近,待甲15辦理公務而向林顥倫借還贓物行走靠近之際,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甲15洋裝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5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5卷】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5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929、093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5卷】第19頁至第36頁) ⑷甲15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5卷】第61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被害人甲15於111年7月15日16時33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甲15卷】第39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36 111年8月10日中午某時 【甲15編號2】 臺北市士林區某家樂福超市(地點詳卷) MOVI1671.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再靠近甲15身旁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甲15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5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5卷】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5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67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5卷】第19頁至第36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隨身背包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37 112年1月12日8時31分至8時33分間 【甲15編號3】 士林地檢署附近某早餐店(地點詳卷) ①MOVI0490.avi ②MOVI0491.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再靠近甲15身旁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甲15裙內之內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5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5卷】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5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90、049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5卷】第19頁至第36頁) ⑷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112年1月12日被告衣著及進出該處截圖】(112偵7673【甲15卷】第55頁至第59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隨身背包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38 112年2月9日17時28分至17時30分間 【甲15編號4】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835.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再靠近甲15身旁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甲15裙內之內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5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5卷】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5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83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5卷】第19頁至第36頁) ⑷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被告於112年2月9日17時28分至17時30分,在士林地檢署大門外停車場截圖】(112偵7673【甲15卷】第55頁至第59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隨身背包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39 112年2月17日16時59分至17時16分間 【甲15編號5】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920.avi ②MOVI0921.avi ③MOVI0922.avi ④MOVI0923.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趁甲15辦理公務而向林顥倫借還贓物之際,自甲15身後將鏡頭伸入甲15洋裝下,偷拍錄得甲15洋裝群內之內褲、臀部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⑴甲15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5卷】5頁至第15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5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920、0921、0922、0923)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5卷】第19頁至第36頁) ⑷甲15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5卷】第63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甲15於112年2月17日16時59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甲15卷】第55頁至第59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9條之1第1項 40 甲16 (提告) 111年10月31日17時17分至17時22分間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1540.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於手中,趁甲16辦理公務而向林顥倫領取贓物之際,再將鏡頭伸手靠近甲16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甲16上衣內之內衣下緣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6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6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6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54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6卷】第13頁) ⑷甲16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6卷】第19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甲16於111年10月31日17時16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甲16卷】第15頁至第17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41 甲17 (提告) 111年5月7日22時44分至23時00分間 【甲17編號1】 甲17住處(地點詳卷)之浴室 ①MOVI0212.avi ②MOVI0213.avi ③MOVI0214.avi ④MOVI0215.avi ⑤MOVI0216.avi ⑥MOVI0217.avi ⑦MOVI0218.avi ⑧MOVI0219.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甲17住處浴室內之洗手臺下方,待甲17進入該處,竊錄甲17更換衣服、淋浴盥洗前後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17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17。 ⑴甲17偵查中於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7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7卷】第5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29頁) ⑵被告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12、0213、0214、0215、0216、0217、0218、021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7卷】第52至第56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42 110年6月14日17時15分至18時06分間 【甲17編號2】 甲17住處(地點詳卷)之浴室 ①00000000000000.mp4 ②00000000000000.mp4 ③00000000000000.mp ④00000000000000.mp ⑤00000000000000.mp ⑥00000000000000.mp ⑦00000000000000.mp ⑧00000000000000.mp ⑨00000000000000.mp ⑩00000000000000.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不詳微型攝影機置放在甲17住處浴室內之洗手臺下方,待甲17進入該處,竊錄甲17更換衣服、淋浴盥洗前後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17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17。 ⑴甲17偵查中於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7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7卷】第5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2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7卷】第45頁至第50頁) ⑷被告110年6月份出勤資料報表(112偵7673【甲17卷】第33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不詳微型攝影機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43 110年7月17日19時29分至19時39分間 【甲17編號3】 甲17住處(地點詳卷)之浴室 MOVI0120.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甲17住處浴室內之洗手臺下方,待甲17進入該處,竊錄甲17更換衣服、淋浴盥洗前後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17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17。 ⑴甲17偵查中於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7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7卷】第5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2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12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7卷】第50頁至第51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44 110年9月4日20時37分至20時52分間 【甲17編號4】 甲17住處(地點詳卷)之浴室 ①MOVI0647.avi ②MOVI0648.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甲17住處浴室內之洗手臺下方,待甲17進入該處,竊錄甲17更換衣服、淋浴盥洗前後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17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17。 ⑴甲17偵查中於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7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7卷】第5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2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647、0648)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7卷】第51頁至第52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45 112年2月13日晚間某時 【甲17編號5】 被告住處之客廳 MOVI0855.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夾藏在其腳趾間,鏡頭朝上,自甲17身後將腳伸入甲17之褲裙下,著手竊錄甲17褲裙內部,因該褲裙內貼和安全褲及大腿,未攝得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或他人性慾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而未遂。 ⑴甲17偵查中於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7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7卷】第5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2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85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7卷】第59頁)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 46 甲18 (提告) 109年8月18日16時51分至17時10分間 【甲18編號1】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00000000_165109.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使用其所有三星手機,置放在辦公桌O甲下方,開啟錄影模式將鏡頭朝上,待甲18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8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編號2-2-6隨身碟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_16510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18卷】第35頁至第36頁) ⑷甲18於109年8月18日16時許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18卷】第47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三星手機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47 109年8月19日16時10分至16時30分間 【甲18編號2】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00000000_161035.mp4 林顥倫假借辦理收發業務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使用其所有三星手機,置放在辦公桌O甲下方,開啟錄影模式將鏡頭朝上,待甲18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8洋裝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編號2-2-6隨身碟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_16103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18卷】第36頁至第37頁) ⑷甲18於109年8月19日16時許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8卷】第47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三星手機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48 110年8月5日16時38分至16時59分間 【甲18編號3】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379.avi ②MOVI0380.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甲18辦理公務而向林顥倫辦理贓物之扣押物作業之際,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8洋裝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379、038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8卷】第15頁至第16頁) ⑷甲18門禁刷卡資料(112偵7673【甲18卷】第49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49 111年10月13日15時42分至15時47分間 【甲18編號4】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1167.avi ②MOVI1168.avi ③MOVI1169.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再靠近甲18身旁,偷拍錄得甲18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67、1168、116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8卷】第16頁至第18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50 111年12月5日16時39分至16時40分間 【甲18編號5】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292.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再靠近向林顥倫借調贓證物之甲18身旁,偷拍錄得甲18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9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8卷】第18頁) ⑷甲18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8卷】第51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甲18於111年12月5日16時38分許,在該處門前截圖】(112偵7673【甲18卷】第41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51 112年2月17日14時46分至14時50分間 【甲18編號6】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905.avi ②MOVI0906.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趁甲18辦理公務而向林顥倫借調贓證物之際,自其身旁將腳伸入甲18裙內竊錄,偷拍錄得甲18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⑴甲18偵查中於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8卷】第5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1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905、0906)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8卷】第20頁) ⑷甲18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18卷】第53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甲18於112年2月17日16時38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甲18卷】第41頁至第45頁) ⑹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12偵7673【甲18卷】第39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9條之1第1項 52 甲19 (提告) 110年5月21日14時58分至15時01分間 【甲19編號1】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00000000000000.mp4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不詳微型攝影機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調贓證物之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裙內寬鬆安全褲內之內褲、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17頁至第18頁) ⑷甲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91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不詳微型攝影機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53 110年6月21日12時10分至12時15分間 【甲19編號2】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00000000000000.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不詳微型攝影機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褲裙內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18頁) ⑷甲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93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不詳微型攝影機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54 110年7月12日12時32分至12時35分間 【甲19編號3】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057.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褲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57)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17頁至第70頁) ⑷甲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95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55 110年7月14日21時14分至21時16分間 【甲19編號4】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080.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褲裙內大腿根部、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8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17頁至第70頁) ⑷甲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97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56 110年8月20日12時許 【甲19編號5】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479_1.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裙內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79_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61頁) ⑷甲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99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57 109年1月初至112年2月10日凌晨零時前間之某時。 【甲19編號6】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013.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某處,利用其他物品混淆偽裝,待甲19進入該處,竊錄而錄得甲19在該處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且非法蒐集包含甲19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19。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13)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19頁) ⑷士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12偵7673【甲19卷】第87頁) ⑸甲19提供通訊軟體LINE訂購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7673【甲19卷】第89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58 111年5月6日11時01分至11時03分間 【甲19編號7】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181.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還贓證物之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裙內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18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44頁) ⑷甲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101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59 111年7月1日11時17分至11時26分間 【甲19編號8】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237.avi ②MOVI0238.avi ③MOVI0239.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還贓證物之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短褲內大腿根部之身體隱私部位;又承前犯意,再將上開密錄器藏放於手中,藉與甲19談話之際,從側邊以該密錄器鏡頭,竊錄而錄得甲19短褲褲管內之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37、0238、023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53頁至第56頁) ⑷甲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103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60 111年7月9日19時23分至20時40分間 【甲19編號9】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469.avi ②MOVI0471.avi ③MOVI0474.avi ④MOVI0480.avi ⑤MOVI0491.avi ⑥MOVI0492.avi ⑦MOVI0493.avi ⑧MOVI0496.avi ⑨MOVI0499.avi ⑩MOVI0503.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藏放在手上,從甲19身後將密錄器鏡頭朝下,竊錄俯身處理公務之甲19,而偷拍錄得甲19上衣內之內衣、胸口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469、0471、0474、0480、0491、0492、0493、0496、0499、0503)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56頁至第61頁) ⑷被告111年7月9日晚間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105頁) ⑸)士林地檢署出納111年7月9日值班表(112偵7673【甲19卷】第107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61 111年7月14日18時02分至18時08分間 【甲19編號10】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797.avi ②MOVI0798.avi ③MOVI0799.avi ④MOVI0800.avi ⑤MOVI0801.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調贓證物之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褲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797、0798、0799、0800、0801)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65頁至第67頁) ⑷)甲19及被告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109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甲19於111年7月14日18時2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甲19卷】第79頁至第81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62 111年7月15日17時分至17時5分間 【甲19編號11】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957.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還贓證物之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上衣內之內衣、甲19裙內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957)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69頁至第70頁) ⑷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甲19於111年7月15日17時許,在某處】(112偵7673【甲19卷】第83頁至第85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63 111年8月2日17時58分至18時01分間 【甲19編號12】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1408.avi ②MOVI1409.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褲裙內之內褲、大腿內側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1408、140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70頁) ⑷甲19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111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甲19於111年8月2日17時56分許,在某處】(112偵7673【甲19卷】第71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64 111年8月29日17時19分至17時23分間 【甲19編號13】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050.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借調贓證物之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上衣內之內衣;又承前犯意,再將上開密錄器拿起,鏡頭朝上夾放在腳趾及拖鞋間,靠近甲19身後將鏡頭伸入甲2長裙下,而偷拍錄得甲19褲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5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40頁至第42頁) ⑷甲19與被告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113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甲19於111年8月29日17時16分許,在某處】(112偵7673【甲19卷】第17頁至第70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65 111年9月15日20時45分至21時15分間 【甲19編號14】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019.avi ②MOVI0020.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某處,利用其他物品混淆偽裝,待甲19進入該處,竊錄而錄得甲19在該處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且非法蒐集包含甲19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19。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19、002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28頁至第29頁) ⑷被告111年9月15日20時45分至21時15分間士林地檢署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66 111年10月13日20時56分至21時26分間 【甲19編號15】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045.avi ②MOVI0046.avi ③MOVI0047.avi ④MOVI1187.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置放在某處,利用其他物品混淆偽裝,並躲藏在旁以手持另1個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待甲19進入該處,同時以上開2個密錄器鏡頭竊錄而錄得甲19在該處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且非法蒐集包含甲19臉部及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19。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45、0046、0047、1187)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20頁至第22頁 ⑷被告111年10月13日20時56分至21時26分間士林地檢署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117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2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67 111年11月2日19時08分至19時09分間 【甲19編號16】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1659.avi ②MOVI0365.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甲19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19裙內之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19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19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19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1659、0364、036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19卷】第52頁至第53頁) ⑷士林地檢署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19卷】第119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甲19於111年11月2日19時7分許,在該處】(112偵7673【甲19卷】第75頁至第77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68 甲20 (提告) 110年6月11日12時45分至12時47分間 【甲20編號1】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00000000000000.mp4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甲20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20裙內之內褲、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甲19於111年11月2日19時7分許,在該處】(112偵7673【甲19卷】第75頁至第77頁)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0卷】第17頁) ⑷甲20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20卷】第41頁至第42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69 110年7月16日12時28分至12時31分間 【甲20編號2】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099.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甲20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20裙內之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0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99)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0卷】第20頁) ⑷甲20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20卷】第43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70 111年6月2日18時07分至18時13分間 【甲20編號3】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678.avi ②MOVI0679.avi ③MOVI0680.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甲20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20裙內之大腿根部、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0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678、0679、0680)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0卷】第23頁至第24頁) ⑷甲20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20卷】第45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71 111年7月26日9時35分至9時42分間 【甲20編號4】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1098.avi ②MOVI1099.avi ③MOVI1100.avi ④MOVI1101.avi ⑤MOVI1102.avi ⑥MOVI1103.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向林顥倫辦理贓證物入庫之甲20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20裙內之大腿根部、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0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098、1099、1100、1101、1102、1103)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0卷】第25頁至第30頁) ⑷甲20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20卷】第47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甲2於111年7月26日9時33分許,在該處截圖】(112偵7673【甲20卷】第31頁至第33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72 111年8月18日0時14分至0時22分間 【甲20編號5】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MOVI0033.avi ②MOVI0035.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並以隨身背包拉鍊卡住鏡頭,再靠近甲20身旁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甲20短裙內之內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0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033、003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0卷】第18頁至第19頁) ⑷士林地檢出納111年8月值班表(112偵7673【甲20卷】第49頁) ⑸被告於111年8月17日22時後、8月18日凌晨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20卷】第49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隨身背包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73 111年9月8日8時58分至9時03分間 【甲20編號6】 士林地檢署附近某早餐店(地點詳卷) ①MOVI0223.avi ②MOVI0224.avi ③MOVI0225.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犯意,先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放在隨身背包上,並以隨身背包拉鍊卡住鏡頭,再靠近甲20身旁由下往上仰攝,偷拍錄得甲20短裙內之內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0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0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0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23、0224、022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0卷】第20頁至第22頁) ⑷甲20於111年9月8日9時5分電梯刷卡門禁紀錄(112偵7673【甲20卷】第53頁至第56頁) ⑸監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及截圖【被告於111年9月8日之衣著】(112偵7673【甲20卷】第35頁至第39頁) 林顥倫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隨身背包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74 甲21 (提告) 110年8月4日9時49分至10時02分間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292.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竊錄之妨害秘密犯意,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置放在辦公室某處,鏡頭朝上,待欲向林顥倫確認贓物借調事宜之甲21走近後,自下方竊錄而錄得甲21寬鬆短褲內之後側臀部、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 ⑴甲21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1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1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029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1卷】第13頁至第14頁) ⑷甲12門禁刷卡紀錄(112偵7673【甲21卷】第15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5條之1第2款 75 甲24 (提告) 111年11月10日18時34分至18時38分間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①00000000000000.mp4 ②MOVI1791.avi ③MOVI1792.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等個人資料之犯意,先至該處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放於可攝錄位置,以不同角度竊錄甲24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衣、內褲、臀部、胸部及全裸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非法蒐集包含甲24臉部、胸部、全裸身體等個人特徵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24。 ⑴甲24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4卷】第5頁至第7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4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MOVI1791、1792)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4卷】第11頁至第14頁) 林顥倫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1個、不詳微型攝影機1個 ②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76 甲26 (提告) 112年3月6日16時18分至16時25分間 士林地檢署某處(地點詳卷) MOVI0984.avi 林顥倫假借辦理贓物管理之職務上機會,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夾在拖鞋間,再自欲向林顥倫取回所發還扣押物之甲26身旁將鏡頭伸入甲26長裙下,偷拍錄得甲26裙內之小腿、臀部及部分內褲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⑴甲26偵查中於112年3月16日、112年4月18日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6卷】第5頁至第9頁、第33頁至第35頁) ⑵士林地檢署監視器畫面檔案隨身碟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勘驗截圖及結果】(112偵7673【甲26卷】第13頁至第27頁) ⑷第一次扣得之鏡頭(扣押物編號1-1)內錄影檔案(檔名MOVI0984檔案) ⑸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6卷】第39頁至第40頁) ⑹士林地檢署扣押物沒收物受領書【甲26扣押物具領單】(112偵7673【甲26卷】第29頁) 林顥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134條、第319條之1第1項 77 甲27 112年2月13日至3月16日後之某日晚間 臺北市某安親班 MOVI1186.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再自甲27身旁將鏡頭伸入甲27裙下,偷拍錄得甲27裙內之內褲、大腿根部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⑴甲27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7卷】第5頁至第9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7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86)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7卷】第13頁)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78 甲28 (提告) 112年2月13日至3月16日間之某日18時40分許 【甲28編號1】 臺北市某安親班 ①MOVI1152.avi ②MOVI1153.avi ③MOVI1154.avi ④MOVI1155.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自甲28身後,將腳伸入甲28之長裙下,著手竊錄甲28長裙內部,因甲28有穿著貼身安全褲,未攝得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或他人性慾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而未遂。 ⑴甲28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8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52、1153、1154、115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8卷】第17頁至第19頁)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 79 112年3月4日18時30分至22時排隊用餐期間之某時 【甲28編號2】 臺北市信義區某餐廳(地點詳卷)之冰淇淋冰櫃旁 MOVI1193.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自正在排隊領取餐點之甲28身後,將腳伸入甲28之長裙下,著手竊錄甲28長裙內部,因甲28有穿著貼身安全褲,未攝得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或他人性慾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而未遂。 ⑴甲28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8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93)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8卷】第20頁)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 80 112年3月4日18時30分至22時結帳期間之某時 【甲28編號3】 臺北市信義區某餐廳(地點詳卷)之結帳櫃台旁 MOVI1195.avi 林顥倫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腳著襪子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之鏡頭朝上,自正準備離開餐廳而站立之甲28身後,將腳伸入甲28之長裙下,著手竊錄甲28長裙內部,因甲28有穿著貼身安全褲,未攝得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或他人性慾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而未遂。 ⑴甲28偵查中之具結證述(112偵7673【甲28卷】第5頁至第13頁) ⑵扣案藍紫色硬碟內「影片(含個人)」資料夾之甲28資料夾內影像檔案(檔名:MOVI1195) ⑶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12偵7673【甲28卷】第20頁) 林顥倫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犯罪工具: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 ②所犯法條: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32GB記憶卡) 1個 ㈠112年3月16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1-1,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2 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32GB記憶卡) 1個 ㈠112年3月16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1-2,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3 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32GB記憶卡)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車輛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3-2,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4 藍紫色外接硬碟(1TB) 1個 ㈠112年3月16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1-3,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5 三星手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1具 ㈠112年3月16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1-4,被告所有且係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6 隨身背包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車輛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3-7,被告所有且係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7 微型攝影機(無記憶卡)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1-1,被告所有且係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8 隨身碟(32GB)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2-1,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9 隨身碟(16GB)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2-2,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10 隨身碟(8GB)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2-3,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11 隨身碟(32GB)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2-4,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12 隨身碟(32GB)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2-6,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13 隨身碟(32GB)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2-11,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14 記憶卡(16GB) 1張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3-1,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15 記憶卡(32GB) 1張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3-2,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16 記憶卡(128GB) 1張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3-3,存有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17 密錄影像截圖列印 199張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5,本件偷拍影像之列印資料。 18 隨身碟(32GB)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2-5,無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19 隨身碟(1GB)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2-8,無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20 隨身碟(32GB)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2-9,無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21 隨身碟(4GB)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2-10,無本件竊錄檔案暨偷拍影像。 22 拖鞋 7雙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7-1至2-7-7。 23 外接式硬碟盒子 1個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住處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2-8。 24 三星手機(無SIM卡) 1具 ㈠112年3月25日被告車輛查扣物品。 ㈡扣押物編號:3-1,無偷拍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