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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章鈺指定辯護人 朱宗偉律師具 保 人 李豪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各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丙○)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上開金額之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點名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1號卷第296頁、第297頁、第299頁)。嗣檢察官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2年5月22日11時3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未到庭,本院另定同年6月5日11時50分行準備程序,並命拘提被告到庭而拘提無著,且被告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情事;本院嗣定同年8月7日上午11時行準備程序,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偕同被告於上開時間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仍未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2年6月14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24292994號函暨所附本院拘票、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2年6月26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68292號函暨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考(本院卷第25頁、第31至33頁、第35頁、第56至75頁、第79頁、第101至119頁)。循上足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依晴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