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學年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學年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