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禹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禹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