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3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啓昌選任辯護人 蘇家宏律師
陳禹竹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啓昌與告訴人曾馨慧係配偶關係。緣告訴人因病住院治療,恐己病重無法處理財產事務,遂於民國111年5月間某日,將其所有平板電腦及開機密碼告知被告,授權被告代為處理遺產事宜,詎被告竟逾越授權範圍,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設備、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同年6月26日某時,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告訴人所有平板電腦之密碼,在電腦備忘錄中取得複製告訴人與訴外人劉慶平親密對話電磁紀錄檔案,並於同年9月間以此對話紀錄檔案作為本院111年度婚字第363號離婚訴訟使用,並於同年9月18日將上開對話紀錄檔案傳送給告訴人之母親、胞弟及胞姊,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家庭暴力罪之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可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