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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郭月娥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律師被 告 傅榆藺

陳樺韋

蔡博臣

涂世泓

鄭育賢

呂政儀

吳秉恩

曾忠義林順凱

李佳文

吳政龍

鄧為至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傅榆藺、陳樺韋、蔡博臣、涂世泓、鄭育賢、呂政儀、吳秉恩、曾忠義、林順凱、李佳文、吳政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案判決有罪,原告確因其等犯罪而受有損害,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鄧為至被訴詐欺原告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告亦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