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9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又齊具 保 人 謝嘉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嘉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鄧又齊(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通
緝到案,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諭知以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交保,由謝嘉翔於民國112年9月11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本院卷第103、105頁)。
㈡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10月25日16時30分準備程序
到庭而未到,具保人謝嘉翔經本院通知應督促被告於上開時間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本院另定同年11月15日16時行準備程序,並命囑託拘提被告到院,被告仍未到庭,且拘提無著,而被告、具保人俱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11月14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30435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按(本院卷第117頁、第121頁、第131至133頁、第139至161頁),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