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3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億祥
薛鈺賢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律師被 告 游鎧銓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判決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關於「刑事第三庭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欄之記載內容,茲因於製作正本時漏未繕打法官姓名,致與判決原本之法官欄之記載不符,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