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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2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89號原 告 陳家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綺瑩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地址,及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未遵期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2萬元,惟就被告部分,未記載其住所或居所地址,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起訴程式尚有未合,爰依法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倘未遵期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