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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3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35號原 告 賴俊吉被 告 戴耀霆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耀霆所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9 號卷二第16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