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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2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 告 柯綉碧被 告 張翠蘭(被告王博右之法定代理人)

王德章(被告王博右之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王博右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對被告張翠蘭、王德章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王博右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王博右、張翠蘭、王德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原告對被告王博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先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惟漏未將被告王博右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張翠蘭、王德章一併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議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