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原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被 告 張果軍
林上祚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自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等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鄭仰博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