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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昱緯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30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昱緯犯毀損債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李昱緯於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陳建良對其有

如起訴書所載之債權,並已取得執行名義,卻將其原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讓與他人,致告訴人之債權無從獲得滿足,使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固值非難,並考量被告讓與該等不動產之價值,參以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迄今未能全部履行其與告訴人所約定之賠償金額。再審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之素行(未構成累犯),及其與本院審理時所自承之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婷、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小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35號被 告 李昱緯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昱緯於民國107年8月18日,因與陳建良發生車禍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應賠償陳建良新臺幣(下同)117萬9,485元,嗣李昱緯上訴,復於109年7月23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李昱緯明知陳建良已取得上開強制執行名義,其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財產,出售予附表所示之李英棣,以此方式毀損陳建良之債權,致陳建良強制執行無著。

二、案經陳建良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昱緯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陳建良、李英棣、李林靜寬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3 1.被告109年7月3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被告109年12月9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 2.被告與告訴人109年8月31日簽立之民事損害賠償協議書1份。 3.附表所示地段土地異動索引1份。 4.附表所示土地買賣契約書1份、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5份、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1份、(一般土地)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汐止分處)16份、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狀16份。 5.被告109年度、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 6.上開判決送達證書、民事撤回上訴狀、士林地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 日

檢察官 王啟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星綱參考法條:刑法第35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處分時間 財產別 處分財產 公告現值 買受人 1 109年10月8日 田賦 新北市○○區○○段0000號 81萬6,697元 李英棣 2 109年9月18日 田賦 新北市○○區○○段0000號 5,599元 3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4,916元 4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8,720元 5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85萬3,084元 6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6萬339元 7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17萬172元 8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4,410元 9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64萬7,872元 10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2萬2,894元 11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8萬8,432元 12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9萬4,322元 13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6萬4,367元 14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 3,495元 15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號 4萬9,410元 16 109年9月18日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號 2萬7,541元 合計 292萬2,270元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裁判日期: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