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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侵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AD000-A111485 (住詳卷)

AD000-A111485之父 (住詳卷)AD000-A111485之母 (住詳卷)被 告 陳浩恩 (住居詳卷)

楊蕙瑜 (住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浩恩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張皓翔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隱蔽之。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