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 吳昱宏(已歿)
吳源鴻
吳佩珊林燕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附民被告 鄭嘉頡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超強投資有限公司
一、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吳昱宏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死亡一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參,然因原告吳昱宏本即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無前開當然停止事由,另本院衡酌本件尚有其他原告,亦不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原告吳昱宏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仍應待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相關規定承受訴訟,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