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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交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黃厦盛被 告 謝淑慧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淑慧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謝淑慧部分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號卷第4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謝淑慧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