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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刑補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補字第3號請 求 人 楊金財上列請求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案請求人楊金財請求意旨略以:因當時我租屋已都更拆了,我就搬了,根本沒收到單票,而起因石牌派出所對面斑馬線上一隻剛被車撞到已死老鼠,我走到派出所借掃把、塑膠袋,警員都說沒有,要我自己想辦法,當時心裡失望,人民保母這種態度與作為真讓人失望心寒,剛好一位女警從外面走進大門便大聲那誰的,我說我的,那位女警便要馬上把機車移開否則開單,我說一隻老鼠也是生命,隨口說一句較不雅語言,但我出發點也不是要罵她,但真的生氣,女警也很兇等語。然綜觀其聲請狀,並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上說明,本件請求程式顯有未備,茲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其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