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旺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65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故未經許可持有之前揭經列管刀械,係屬違禁物。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前遭查獲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結果,確屬上開違禁之刀械,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參照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將之沒收,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