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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啓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09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壹張(號碼:QW672165AK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啓祥涉嫌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9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下稱扣案紙鈔),經鑑定係偽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文字第002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啓祥涉嫌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9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扣案紙鈔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因印刷版式及微小字、浮水印、變色油墨及隱藏字等防偽標記均與樣張不符,判係偽造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28日北市警鑑字第1113006703號函所附該局111年北市鑑文字第002號鑑定書在卷可佐(偵字卷第33頁至第35頁),故扣案紙鈔並非真實之我國通用紙幣,顯可認定,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