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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上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569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GIVENCHY皮包21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692號被告黃上華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案中查扣之仿冒GIVENCHY皮包21個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黃上華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256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然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為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註冊用途分別包括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包,目前尚在專用期間中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存卷可查(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227號卷【下稱桃園偵卷】第129至133頁)。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中扣案之有系爭商標之包包21個(見桃園偵卷第97頁,標示為「仿冒Givenchy包包」)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系爭商標圖案之仿冒品,有鑑定人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桃園偵卷第125至127頁)。

是足見上開有系爭商標之皮包2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就該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