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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國審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禹治選任辯護人 鍾慶禹律師(法律扶助)

陳雨凡律師(法律扶助)唐玉盈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764號、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就當事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如附表一所列之證據,經核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理由詳如附表一「本院決定」欄所載。

三、至於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所列之證據,經核無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理由詳如附表二「本院決定」欄所載,應予駁回。

四、另如附表三所列之證據,原經辯護人聲請,後因辯護人表示若本院准予調查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證據,則同意捨棄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因本院已准許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證據,則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即經辯護人捨棄調查,爰不為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認定,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翁珮嫻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表一:准許聲請調查之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聲請者 本院決定 備註 1 被告朱禹治之供述 112年11月29日 (警詢)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1) 被告之供述出於任意性,具有證據能力;又被告所述係其親身經歷之事,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112年11月30日 (警詢) 112年11月30日 (檢察官訊問) 112年11月30日 (法官訊問) 112年12月4日 (檢察官訊問) 112年12月6日 (檢察官訊問) 113年1月10日 (檢察官訊問) 113年1月24日 (法官訊問) 113年2月21日 (檢察官訊問) 113年3月4日 (檢察官訊問) 113年3月25日 (法官訊問) 2 證人即告訴人趙○○之證述 112年11月30日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2) 兩造均不爭執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證人之陳述係其親身見聞、經歷之事,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 3 證人即告訴人譚○○之證述 112年11月30日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3)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一、(一)、二、(一)編號 辯證1)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罪責/量刑 112年12月18日 (檢察官訊問) 113年3月4日 (檢察官訊問) 4 證人朱○○112年12月15日之證述(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4) 兩造均不爭執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罪責/量刑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一)編號辯證16) 量刑 5 證人即現場目擊證人謝鎮遠之證述 113年1月16日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5)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罪責/量刑 6 證人即現場目擊證人吳承翰之證述 113年1月16日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6)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罪責/量刑 7 證人即現場目擊證人吳法之證述 113年1月16日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7)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罪責/量刑 8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西湖派出所警員甘哲安113年3月5日之證述(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9)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罪責/量刑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一)編號辯證17) 量刑 9 1.警員甘哲安112年11月30日職務報告1份 2.警員鄧在軒112年11月30日職務報告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10)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罪責/量刑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一)編號辯證32) 量刑 10 戶口名簿翻拍照片、家族系統表各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11)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11 1.情覓精品汽車旅館監視器影像檔及其截圖1份 2.情覓精品汽車旅館住宿消費紀錄、旅客住宿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3.被告112年11月29日沿線監視器影像檔及其截圖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12)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12 證人吳承翰提供之現場錄影影音檔及其截圖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14)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13 現場民間監視器影音檔1份及其截圖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15)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14 1.112年11月29日報案錄音檔1份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3份 4.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16)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15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查報告1份(含勘查結果、刑案現場示意圖、傷勢紀錄圖、證物清單、採驗紀錄表) 2.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3日刑紋字第1126062956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1月29日北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查照片簿1份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刑案照片資料1份 5.被告現場攜帶物品翻拍照片1份 6.被害人現場攜帶物品翻拍照片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17)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16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 2.扣案水果刀1把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18)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17 1.112年10月14日水果刀購 買明細1份 2.112年10月14日水果刀店 外影像檔及其截圖1份 3.112年10月16日西湖派出 所影像檔及其截圖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19)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18 1.被害人急救照片、相驗照片及解剖照片各1份 2.被害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2年11月30日診斷證明書1份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12年12月14日函所附被害人病歷資料1份(含手術紀錄、急診病歷、急診護理評估表及急診醫護生命徵候紀錄、會診紀錄、檢驗結果、輸血紀錄單、心電圖監測紀錄) 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1份 5.國立臺灣大學112年12月26日校醫字第1120116090號函所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描鑑定資料1份 6.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 7.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年1月24日法醫理字第11300004160號函所附法醫研究所112醫鑑字第1121103413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20)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19 1.112年11月29日勘查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7154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2.112年11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113年1月15日士檢迺玉112偵297641字第113900305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3.112年11月29日被告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單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21)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20 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醫學部司法鑑定報告書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22) 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10日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諭知本院認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予調查。(見本院卷二第27頁) 罪責/量刑 21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25日北總精字第1140001133號函文及被告之國軍高雄總醫院病歷資料 檢察官(114年7月29日準備程序當庭提出,見本院卷二第249頁)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罪責/量刑 22 1.被告扣案手機1支及其鑑識資料1份暨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各1份 2.被告通聯紀錄分析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23)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23 112年11月29日家庭暴力通報表、高危險案件聯繫表、個案聯繫表、公共安全風險評估量表各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24)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罪責/量刑 辯護人(114年6月27日刑事準備程序(八)狀參、一、(二)、編號37) 24 1.109年7月6日、111年2月18日、112年3月11日、112年10月9日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各1份 2.112年11月30日、112年12月5日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22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 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15號刑事判決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25)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罪責/量刑 辯護人(114年6月27日刑事準備程序(八)狀參、一、(二)、編號37) 25 被告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26)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罪責/量刑 26 證人即告訴人周○○之證述 113年2月7日第1次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2) 兩造均不爭執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證人之陳述係其親身見聞、經歷之事,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量刑 113年2月7日第2次 (檢察官訊問) 27 證人張○○之證述 113年2月7日第1次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4) 兩造均不爭執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證人之陳述係其親身見聞、經歷之事,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量刑 113年2月7日第2次 (檢察官訊問) 28 證人即告訴人趙○○之證述 113年2月7日第1次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5) 兩造均不爭執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證人之陳述係其親身見聞、經歷之事,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量刑 113年2月7日第2次 (檢察官訊問) 29 被害人紀念論文集、生平說明、被害人親筆給告訴人趙○○之信件各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6)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量刑 30 被告112年12月11日寄送給其母譚○○信件影本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7)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量刑 31 被告之投保資料查詢紀錄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8)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量刑 32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警員陳君霓113年3月5日之證述(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9) 兩造均不爭執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量刑 3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45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10)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量刑 34 1.法務部調查局受理濫用藥物毛髮鑑定案件檢體送驗表1份 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002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 3.法務部調查局113年4月8日調科壹字第11223212230號鑑定書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11)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量刑 3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5號刑事判決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12)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量刑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34) 36 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13)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 量刑 37 法務部○○○○○○○○112年12月19日及同年月26日精神科就醫紀錄及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114年2月7日函覆之病歷紀錄單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一、(二)編號辯證5、114年6月27日刑事準備程序(八)狀、參、一、(二)、編號辯證5)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 38 被告於社會福利單位接受協助之相關紀錄: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刑華113國審重訴3字第1139035671號函 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心字第1133000133號函 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個案摘要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一、(二)、二、(二)編號辯證6)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39 被告曾向警方自首施用毒品之相關資料: 1.於110年3月27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自首施用毒品之警詢筆錄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3.搜索筆錄、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一)編號辯證15)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量刑 40 被告財產與所得資料: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刑華113國審重訴3字第1139035651號函 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30032902號函 3.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被告101年至112年間综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27)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量刑 41 被告因本案受羈押期間相關資料: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刑華113國審重訴3字第1139035667號函 2.法務部○○○○○○○○北所戒字第11300385720號函 3.收容人基本資料卡 4.法務部○○○○○○○○個案輔導紀錄 5.法務部○○○○○○○○接見明細表 6.法務部○○○○○○○○郵件收發清冊 7.法務部○○○○○○○○就醫紀錄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29)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量刑 42 量刑鑑定報告書(114年5月31日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量刑前調查及鑑定評估報告書) 檢察官(114年8月6日補充理由書(十)、一)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量刑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35) 43 警員密錄器影像檔案共7個(檔案名稱:甘哲安紀錄01.MP4、甘哲安紀錄02.MP4、甘哲安紀錄03.MP4、甘哲安紀錄04.MP4、曾穎新紀錄01.MP4、曾穎新紀錄02.MP4、曾穎新紀錄03.MP4) 檢察官(114年8月16日補充理由書(十一)、一)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44 傳喚劉英杰醫師 檢察官(113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四)、肆)(檢方於本院114年2月10日準備程序中確認該項精神鑑定報告之主責人員係臺北榮民總醫院劉英杰醫師,並聲請傳喚之)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調查必要性,且為釐清被告究有無刑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認有傳喚到庭進行詰問調查之必要。 罪責 45 傳喚林佳亨醫師 檢察官(114年8月6日準備程序暨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十)、二) 兩造均不爭執證據之調查必要性,且為釐清被告於本案所為之犯行究應量處之刑罰為何,認有傳喚到庭進行詰問調查之必要。 量刑 辯護人(114年6月27日刑事準備程序(八)狀參、二、(三)編號辯證42) 46 傳喚趙○○ 檢察官(114年8月21日補充理由書(十二)、一) 為釐清被告於本案所為究生何損害,認有傳喚到庭進行詰問調查之必要。 量刑 47 傳喚趙○○ 檢察官(114年8月21日補充理由書(十二)、一) 為釐清被告於本案所為究生何損害,認有傳喚到庭進行詰問調查之必要。 量刑

附表二:駁回聲請調查之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聲請者 本院決定 備註 1 證人即告訴人趙○○之證述 112年11月29日 (警詢)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2) 證人於警詢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屬傳聞證據,經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且現無傳聞例外法則之適用,因認無證據能力。 罪責/量刑 113年2月7日第1次(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1) 兩造均不爭執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然因本院已准予傳喚詰問證人,本院認無重複調查此部分證據之必要。 量刑 113年2月7日第2次(檢察官訊問) 2 證人即告訴人譚○○之證述 112年11月30日 (警詢)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3) 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經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且現無傳聞例外法則之適用,因認無證據能力。 罪責/量刑 112年12月1日 (警詢) 3 證人即現場目擊證人謝鎮遠之證述 112年11月29日 (警詢)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5) 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經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且現無傳聞例外法則之適用,因認無證據能力。 罪責/量刑 4 證人即現場目擊證人吳承翰之證述 112年11月29日 (警詢)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6) 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經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且現無傳聞例外法則之適用,因認無證據能力。 罪責/量刑 5 證人即現場目擊證人吳法之證述 112年11月29日 (警詢)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7) 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經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且現無傳聞例外法則之適用,因認無證據能力。 罪責/量刑 6 證人即載運被告至案發現場之計程車司機周正宗112年12月4日之證述(警詢)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8) 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經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且現無傳聞例外法則之適用,因認無證據能力。 罪責/量刑 7 被害人112年11月29日大樓及沿路監視器影像檔及其翻拍照片1份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一、編號13) 兩造雖均不爭執證據之證據能力,然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並不具直接關聯性,無調查之必要。 罪責/量刑 8 證人即告訴人趙○○之證述 113年2月7日第1次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113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壹、二、編號3) 兩造均不爭執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然因本院已准予詰問證人,本院認無重複調查此部分證據之必要。 量刑 113年2月7日第2次(檢察官訊問) 9 函請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一般精神科醫師林佳亨(召集人)、心理師劉耿良及社工師許金尊,對被告再為刑法第19條第2項之精神鑑定 辯護人(113年10月21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二)狀貳、) 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10日行準備程序時,當庭駁回辯護人此部分之聲請。(見本院卷二第27、28頁) 罪責/量刑 10 司法鑑定證據參考手冊系列 Ⅰ:關於能力之精神鑑定第四章第二節「關於責任能力之精神鑑定」(第99-105頁) 辯護人(114年6月27日刑事準備程序(八)狀參、一、(二)編號辯證38) 檢察官爭執此證據之證據能力,且因被告行為時之責任能力部分,業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醫學部為司法鑑定,並經本院准予調查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醫學部司法鑑定報告書,另亦准許傳喚該鑑定報告之主責人員劉英杰醫師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自無另行調查此證據之必要。 罪責 11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DSM-V)思覺失調類群及其他精神病症(第41-55頁)、持續性憂鬱症(第84-86頁)、物質相關及成癮障礙症(第187-233頁)、物質引發的認知障礙症(第259-262頁)、○○○○○○○○○○引起的認知障礙症(第262頁)、邊緣型人格障礙症(272頁) 辯護人(114年6月27日刑事準備程序(八)狀參、一、(二)編號辯證39) 兩造雖不爭執證據能力,然本院已准予調查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醫學部司法鑑定報告書及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量刑前調查及鑑定評估報告書,亦准予傳喚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醫學部司法鑑定報告書之主責人員劉英杰醫師及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量刑前調查及鑑定評估報告書之鑑定人林佳亨醫師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故就報告中所提及相關精神疾病之定義、症狀及認定,以及是否因而影響行為時責任能力或科刑事由之判斷,均可透過對上開2醫師交互詰問之方式進行,自無另行調查此證據之必要。 罪責 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辯護人(114年6月27日刑事準備程序(八)狀參、二、(二)編號辯證40) 兩造雖不爭執證據能力,然因此判決與本案基本事實類似性低,且顯然無直接關聯,因認無調查必要。 量刑 1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辯護人(114年6月27日刑事準備程序(八)狀參、二、(二)編號辯證41) 兩造雖不爭執證據能力,然因此判決與本案基本事實類似性低,且顯然無直接關聯,因認無調查必要。 量刑附表三:有條件同意捨棄聲請之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聲請者 備註 1 被告之投保(勞保、就保、職保)資料查詢紀錄1份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28) 量刑 2 被告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之病歷資料(含精神科急診病歷、急診精神科處方明細、病歷紀錄專用紙、精神科急診暫留觀察護理紀錄、精神科特別護理處置紀錄、給藥治療紀錄、精神科住院病歷、Admission Note、出院病歷摘要、急診病程紀錄、急診病歷、急診護理紀錄、精神科成人初診病歷、門診病歷、檢驗報告等)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一、(二)、二、(二)編號辯證2) 罪責/量刑 3 被告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病歷資料(含門診病歷、治療紀錄單、出院病歷摘要單、Admission Note、Progress Note、動態問題一覽表、護理紀錄、檢驗分析報告單等)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一、(二)、二、(二)編號辯證3) 罪責/量刑 4 被告於國軍高雄總醫院之病歷資料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一、(二)、二、(二)編號辯證4) 罪責/量刑 5 被告於臺北市內湖區西湖國民小學就學時期相關資料: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刑華113國審重訴3字第1130224107號函 2.臺北市內湖區西湖國民小學北市西湖教字第1136009327號函 3.台北市內湖區西湖國民小學「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紀錄表」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18) 量刑 6 被告於臺北市立西湖國民中學就學時期相關資料: 1.臺北市西湖實驗國民中學北市西湖實中學字第1136008556號函 2.台北市立西湖國民中學八十七學年度新生智力及學業成就測驗紀錄表 3.台北市立西湖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紀錄表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19) 量刑 7 被告於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就學時期相關資料: 1.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北市華江高中學字第1136012103號函 2.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證明書 3.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學籍異動資料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20) 量刑 8 被告於國立中山大學就學時期相關資料: 1.國立中山大學中戲劇字第1130012948號函 2.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歷年成績表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21) 量刑 9 被告於國立東華大學就學時期相關資料: 1.國立東華大學東英文字第1130030470號函 2.國立東華大學學生歷年成績表、等第制學業平均成績(GPA)換算百分制成績對應表 3.國立東華大學英美學系95C1001朱禹治同學在校期間操性成績表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22) 量刑 10 被告於100年至102年間任職於怡高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紀錄: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刑華113國審重訴3字第1130224101號函 2.怡高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怡高函字第0015號函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23) 量刑 11 被告於103年間任職於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紀錄: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刑華113國審重訴3字第1130224103號函 2.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法)字第113020035號函 3.美妤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出勤刷卡資料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24) 量刑 12 被告於107年間任職於艾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紀錄: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刑華113國審重訴3字第1130224104號函 2.艾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資料簡介 3.艾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明細表 4.刷卡紀錄-〔簡表〕 5.艾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25) 量刑 13 被告於109年間任職於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紀錄: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刑華113國審重訴3字第1130224102號函 2.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113程字第553號函 3.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刷卡資料一覽表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26) 量刑 14 被告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住診申報明細表相關資料: 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北字第1132199028號函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 辯護人(114年1月10日刑事準備程序(三)狀二、(二)編號辯證30) 量刑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