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禹治選任辯護人 鍾慶禹律師(法扶律師)
陳雨凡律師(法扶律師)唐玉盈律師(法扶律師)訴訟參與人 趙○生
周○欽趙○鈞趙○銓共 同代 理 人 宋穎玟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林帥孝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764號、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如下:
主 文朱禹治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水果刀(含刀鞘)壹把沒收之。
事 實
一、朱禹治為譚○○外甥,2人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朱禹治因對於家人積怨已久,起了殺人之心,基於殺人之犯意,將其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預備買好的水果刀(總長度約20.5公分,刀刃長度約8.2公分,刀面最寬處約2.1公分,含刀鞘)1把,藏放於上衣右側前方口袋內隨身攜帶,於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情覓精品汽車旅館一帶,先以臺灣大車隊app招攬計程車,上車後復交代計程車司機將其載運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口一帶下車,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之人行道附近等待家人出現。
二、因譚○○於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12分許,自其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住處出門,於返家途中,約同日上午10時49分左右,經過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之人行道時,即碰見在此等待家人出現的朱禹治,朱禹治看到譚○○出現後,旋即上前與譚○○對話。朱禹治先向譚○○說:「妳好」、「有沒有錢可以匯款給我」等語,經譚○○表達無法立即交付款項之意,朱禹治就決定當場殺害譚○○,上前用手揪住譚○○頭髮,將譚○○朝人行道內側擋土牆方向拖行,譚○○因不堪朱禹治拉扯頭髮之力道,無法維持站立姿勢,只能任由朱禹治將其在地面拖扯,譚○○此時開始大聲尖叫,呼喊救命,但朱禹治仍將譚○○拖行數公尺後,不顧譚○○呼救,左手仍持續抓住譚○○頭髮控制其行動,右手則自上衣前方右側口袋取出水果刀,接連往譚○○胸口刺了數刀,其中一刀之刀傷兩端位於左下胸11點鐘與5點鐘方向,以由左往右,由下往上,由前往後的移動軌跡,穿過譚○○左側第6肋骨前側,刺穿左上葉及心包膜,刺入右心室,貫穿右心室前壁至心室中膈;一刀之刀傷兩端則位於右鎖骨中段下緣處10點鐘與4點鐘方向,未進入肋膜腔;一刀之刀傷是位於前胸中線,距離兩乳連線上方約4至5公分處,刀傷兩端位於12點鐘與6點鐘方向,未進入肋膜腔;一刀之刀傷位於左乳外上側離乳頭約1公分,1至2點鐘方向,刀傷兩端位於10點鐘與4點鐘方向,未進入肋膜腔。復經路人吳○、謝○○、吳○○聽到譚○○叫聲後,因此靠近、大聲嚇阻,朱禹治方停手從譚○○身上離開,譚○○此時嘗試站起後,又不支倒下。朱禹治此時則走到旁邊花圃坐下抽菸,警察到場後,經在場民眾告知案發過程後,旋即為警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得上開水果刀(含刀鞘)1把。嗣譚○○雖馬上經送往三軍總醫院急救,仍於同日因前述的左胸銳器傷穿透右心室前壁和傷及心室中膈,造成心臟損傷死亡。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朱禹治就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罪責證據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被告與被害人譚○○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被害人所為之殺人犯行,自屬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該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仍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處。
三、國民法官法庭綜合如附表所示罪責、量刑證據及鑑定證人A0
005、A0006於本院審理時之具結證述,認被告並無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理由如下:
(一)依據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醫學部司法鑑定報告書(檢證66、辯證27),固可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患有安非他命類物質使用障礙及思覺失調症等精神障礙;另依據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量刑前調查及鑑定評估報告書(檢證94、辯證26),則診斷被告為興奮劑使用障礙症、吸入劑使用障礙症、其他物質使用障礙症、物質引發的認知障礙症及邊緣型人格障礙症。
(二)惟被告於行為時,並未因上開原因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狀況:
1、被告曾經手持刀子作勢傷害母親,於112年10月14日購買水果刀時就想要殺害家人,買水果刀前2、3年即有想傷害家人,也曾向他人說想殺母親,跟母親說讓母親活不過這禮拜天,跟胞兄說要互砍等節,業據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112年12月4日檢察官訊問時(檢證69、71)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之配偶A02、被告之母親譚○家、被告之胞兄朱○翔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檢證47至51、辯證4至7)相符,並有109年7月6日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及被告通聯紀錄分析(檢證54、65)存卷可參,又佐以被告於112年10月14日購買水果刀後,即將該水果刀隨身放在口袋內,可見被告早有以刀殺害家人之想法;而被告於案發當日,隨身攜帶水果刀,自行搭乘計程車前往案發地點等待,亦可見其係有目的性及針對性,被告於案發前即已自己選擇並讓自己處於可以滿足自己計畫的前置狀態。復觀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年1月24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醫研究所112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檢證18),被害人所受刀傷,一刀之刀傷兩端位於左下胸11點鐘與5點鐘方向,以由左往右,由下往上,由前往後的移動軌跡,穿過譚○○左側第6肋骨前側,刺穿左上葉及心包膜,刺入右心室,貫穿右心室前壁至心室中膈;一刀之刀傷兩端則位於右鎖骨中段下緣處10點鐘與4點鐘方向,未進入肋膜腔;一刀之刀傷是位於前胸中線,距離兩乳連線上方約4至5公分處,刀傷兩端位於12點鐘與6點鐘方向,未進入肋膜腔;一刀之刀傷位於左乳外上側離乳頭約1公分,1至2點鐘方向,刀傷兩端位於10點鐘與4點鐘方向,未進入肋膜腔,可知被告多朝被害人胸部攻擊,更有其中一刀,其力量及攻擊位置,足以並精準穿過譚○○左側第6肋骨前側,刺穿左上葉及心包膜,刺入右心室,貫穿右心室前壁至心室中膈,再參之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檢察官訊問時(檢證69)自承知悉拿刀殺人違法,亦知人體胸部、腹部有很多臟器,如果被刀刺傷,可能導致死亡等語,均足認被告於行為時其仍有充分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況被告於持刀殺害被害人前,尚有拖行及控制被害人行動之行為,如被告當時係因上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之狀況,被告應難以控制自己要採取何特定步驟、手段達成目的,且其拖行被害人相當距離之行為,亦已可一定程度滿足其洩憤之想法,然被告於拖行及控制被害人行動後,仍繼續依其計畫內之自口袋內取出隨身攜帶之水果刀,再持該水果刀遂行殺害被害人等行為,況依據證人吳○○提供之現場錄影影音檔與截圖(檢證5),可見被告於最初下刀前,水果刀仍套有刀鞘,而參照被害人上開所受傷勢內容,應可認被告於殺害被害人之過程中,發現水果刀套有刀鞘,更迅速將刀鞘拔除後,繼續以水果刀刺殺被害人,益徵被告係控制並放任自己以持刀刺殺行為以達到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被告係不想控制自己的行為,而非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2、依據現場民間監視器影音檔與截圖(檢證4),被告經路人靠近大聲嚇阻後,即停手並往後退;依據員警密錄器影像檔(檢證3),則可見被告於員警到場後,可控制自己的行動以配合員警對其行動之限制,與員警之對話內容,大致上均切題回答,且可簡要以「我剛剛可能錢不太夠,然後就是看她剛好經過,然後就是拿刀子捅了一下」說明事發經過外,更可以「我的錢包好像消失了?」、「我的包包要怎麼辦呢?」擔心自己隨身包包之處理方式,亦未見有幻覺、妄想跡象或混亂言行之情事。又參以情覓精品汽車旅館監視器影像檔及其截圖、情覓精品汽車旅館住宿消費紀錄、被告112年11月29日沿線監視器影像檔及其截圖(檢證36、37、39),被告於案發前於路上行走、與旅館人員對話、互動、上下計程車均與常人無異,更可決定自己的目的地、移動方式,再依其想法抵達,過程中均未見有異常行為模式或可認有幻覺、妄想之樣貌,從而亦可認被告於本案行為前、後其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無明顯欠缺。
3、被告於案發後經其同意採尿送驗,並為警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後,其尿液檢驗結果安非他命類、鴉片類、MDMA、大麻代謝物、Ketamine、天使塵、古柯鹼代謝物、巴比妥酸鹽類、苯二氮平類均呈陰性反應,其酒測值則為0等節,有112年11月29日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113年1月15日A7迺玉112偵297641字第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112年11月29日被告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單(檢證40、41、42、44、45)存卷足參,可知被告於行為時並無受到安非他命、鴉片類、搖頭丸、大麻、愷他命及酒精等物質之影響。
4、參以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醫學部司法鑑定報告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25日北總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被告之國軍高雄總醫院病歷資料(檢證66、辯證27),亦認被告未因患有安非他命類物質使用障礙及思覺失調症等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也未因此二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而鑑定證人A0005於審理時證稱:從被告於歷次自稱在抽菸等親人時,有在猶豫要不要下手,看到被害人時,有先問被害人有沒有錢,被害人說身上沒多少錢,要去提款,當時被告等不住,才有殺人動機等語,可知被告於行為時可向被害人要錢、可以等待,另依據被告先前之家暴通報紀錄,可知被告先前是以恐嚇之方式,亦非立即下手殺人,故推論被告本案殺人行為應是不想控制,而非不能控制等語;鑑定證人A0006於審理時亦證稱:無論被告今天有什麼樣的人格障礙症或什麼樣的特質,他存活在一個法治社會當中,這些對他自己選擇的行為後,那就是人格障礙症,他有受過的教育,他自己也知道這是一個什麼樣的行為,他也知道他接下來的目的,想要達到的結果等語,亦均與本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相同,均難認被告於行為時有何辨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事。
5、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告之邊緣性人格障礙導致其可以跟司機、櫃檯人員正常的互動,並不代表他可以跟他極度想要建立親密關係的家人正常互動,且被告之前還恐嚇哥哥、媽媽,故認為被告跟家人互動並不正常云云,然被告縱與家人互動不正常,遇到家人會暴躁易怒,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有何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況,況即便被告是暴躁易怒之特質,也不一定會達到殺人之行為,且如被告係處於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狀態,應會處於失控而難以控制自己以特定手段達成目的,但本案被告仍可控制自己不顧被害人大聲呼救,仍持續拖行及控制被害人,再自上衣口袋取出隨身攜帶之水果刀,並拔除刀鞘,以達持刀殺害被害人之目的,已如前述,實難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有何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事,辯護人上開所辯,自非可採。
6、綜上所述,本院國民法官法庭認被告行為時並無因任何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自無刑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
四、本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據如附表所示之量刑證據,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基於下列理由為量刑:
(一)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法定刑係死刑、無期徒刑與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3條第3款係規定,有期徒刑之範圍,為2月以上,15年以下,因被告並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因此,被告本案所犯殺人罪之處斷刑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案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先以犯罪情狀事由確認被告責任刑之上限,再以行為人個人情狀及其他事由考量是否調整其責任刑,說明如下:
1、犯罪情狀事由:
(1)犯罪動機、目的及所受刺激:被告對家人積怨已久,遂起殺人之心,並於案發當日前往被害人住處附近等待,於被告在案發地點遇見被害人,並向被害人要錢,卻經被害人表達無法立即交付款項之意,即決定以事先備妥藏放在上衣口袋之水果刀刺死被害人。依據案發時周邊監視器畫面,並未見行經之路人有特別走避或警覺之狀況,應可認於被告拉扯被害人頭髮、拖行被害人前,雙方並無明顯之口角爭執或肢體衝突,尚無超過一般人可得容忍之程度或值得同情體諒之情事,本案純係被告單方預謀殘殺被害人,況縱有如被告之辯護人所稱被害人有規勸之言語,更非奪取他人生命之理由。
(2)犯罪手段及所生損害:被告於光天化日下拉扯被害人頭髮以拖行被害人,後被害人倒地,被告繼續拖扯被害人,不顧被害人大聲尖叫,呼喊救命,仍持續以左手抓住被害人頭髮並壓制被害人,右手則自上衣前方右側口袋取出水果刀,接連往被害人胸口刺了數刀,其中一刀更穿過肋骨前側,刺穿左上葉及心包膜,刺入右心室,貫穿右心室前臂至心室中膈,後於被告從被害人身上離開時,被害人更嘗試站起後,又不支倒地,被告手段兇殘,嚴重危害社會安寧秩序,除造成被害人死亡此無可彌補之損害,被害人在遭被告拉扯頭髮拖行、控制行動到生命逝去時,想必承受莫大的恐懼與痛苦。而被害人驟然的離世,亦造成被害人家屬受有悲愴永難回復之心靈重大創傷,更因此巨大變動令家族至親間蒙上揮之不去的陰影,所生損害巨大。
(3)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告為被害人之外甥,被告曾與被害人一家維持不錯互動,青少年時期亦曾與被害人出國旅遊。被告平常就會在被害人居住社區附近遊蕩,有時候會遇到被害人或被害人之配偶A02,曾經跟被害人及A02要錢,被害人每次都會給被告幾百元或幾千元,被告也知道被害人會關心自己。被害人係在被告施用毒品成癮後,少數至本案發生前仍持續關心被告之家族成員,被告卻仍對被害人為殺害行為,難認有得宥恕或下修原因。
2、行為人個人情狀事由:
(1)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告係大學英語學系畢業,不屬於神經發展障礙症定義之智能不足者。被告出社會後,頻繁更換工作,多年來未能維持穩定薪資所得,多仰賴家中成員資助或家族企業股票分紅所得維持生活。被告與父親關係疏離,且被告之父親已離世。被告曾受母親嚴厲管教,母親與其多溝通不良,但母親仍持續請被告舅舅代為照顧,或透過被告向被害人或A02借款後,再將錢還給被害人或A02之方式照顧被告。被告與胞兄較少有交心互動,但被告之前精神狀態不佳需要警消護送就醫,多由胞兄、胞妹陪同,而胞妹其後因難忍受被告物質施用問題持續未改善,最後旅居日本。被害人、被害人之配偶A0
2、被害人之子女亦均曾想辦法關心及幫助被告。
(2)被告之品行:被告有縱火及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亦有家庭暴力、縱火等狀況,更曾對母親有家庭暴力行為而經通報,並非素行良好之人。
(3)被告之犯後態度:被告於本案發生後,在現場抽菸等待警方到場,雖無逃亡舉措,但亦無立即尋求醫療救護被害人之行為,更於起初遭路人喝止而從被害人身上離開後,有再次靠近被害人之動作。被告雖自始坦承犯罪,但其犯行業經眾人目擊而本難以抵賴,且依據被告供述之內容,其僅擔心自己的刑期和未來,對於被害人家屬則未見有具體補償計畫,對於自己的行為並未見有罪惡感或真正的自責,難認其真摯瞭解錯誤並悔悟,更未獲被害人家屬之諒解。
(4)其他事由:被告出監後重複施用毒品可能性高,審判過程中難以感受被告之悔意,佐以被告所患上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況之治療難度高,且治療尚需家庭系統支持,惟因本案發生後,被告之家人顯然難以繼續支持,且被告對於社會及被害人家屬之危險性均高,再犯可能性高。
3、綜上所述,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參酌檢、辯、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所表示之量刑意見,認被告惡性重大、手段兇殘,認為依其犯罪情狀事由,擇定無期徒刑為其適當刑罰,就行為人個人情狀事由,雖被告家庭狀況對其人格成長有所影響,但並非到特別而有值得同情之處,被告仍是在自我意志下選擇殺害被害人,縱使考量上開量刑鑑定書、被告認罪、身體狀況等情,國民法官法庭仍認為無法動搖無期徒刑之判斷,故最終評議結果,判處被告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依法對被告為褫奪公權終身之宣告。
五、沒收部分:扣案之水果刀(含刀鞘)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87條、第8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畊甫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劉畊甫、詹于瑾到庭執行公訴職務,並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翁珮嫻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備註 檢證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3份 罪責/量刑 檢證2 112年11月29日報案錄音檔 罪責/量刑 檢證3 員警密錄器影像檔 罪責/量刑 檢證4 現場民間監視器影音檔與截圖1份 罪責/量刑 檢證5 證人吳○○提供之現場錄影影音檔與截圖1份 罪責/量刑 檢證6 證人吳○○113年1月16日偵訊筆錄 罪責/量刑 證人謝○○113年1月16日偵訊筆錄 罪責/量刑 檢證7 證人吳○113年1月16日偵訊筆錄 罪責/量刑 檢證8 警員甘○○112年11月30日職務報告1份 罪責/量刑 辯證1 檢證9 警員鄧○○112年11月30日職務報告1份 罪責/量刑 辯證2 檢證10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警員甘○○於113年3月5日偵查中之證述 罪責/量刑 辯證3 檢證11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1份 罪責/量刑 檢證12 被害人急救照片 罪責/量刑 檢證13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12年12月14日函所附被害人病歷資料1份(含手術紀錄、急診病歷、急診護理評估表及急診醫護生命徵候紀錄、會診紀錄、檢驗結果、輸血紀錄單、心電圖監測紀錄) 罪責/量刑 檢證14 被害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2年11月30日診斷證明書1份 罪責/量刑 檢證15 被害人相驗照片 罪責/量刑 檢證1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醫檢驗報告書1份 罪責/量刑 檢證17 國立臺灣大學112年12月26日校醫字第1120116090號函所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描鑑定資料1份 罪責/量刑 檢證18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年1月24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醫研究所112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1份 罪責/量刑 檢證19 解剖照片 罪責/量刑 檢證20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 罪責/量刑 檢證2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查報告1份(含勘查結果、刑案現場示意圖、傷勢紀錄圖、證物清單、採驗紀錄表) 罪責/量刑 檢證2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3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 罪責/量刑 檢證2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1月29日北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 罪責/量刑 檢證2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照片簿1份 罪責/量刑 檢證2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刑案照片資料1份 罪責/量刑 檢證26 被告現場攜帶物品翻拍照片1份 罪責/量刑 檢證27 被害人現場攜帶物品翻拍照片1份 罪責/量刑 檢證28 被告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罪責/量刑 檢證29 扣案水果刀112年10月14日購買明細1份 罪責/量刑 檢證30 被告於112年10月14日購買扣案水果刀完畢之便利商店店外影像檔與截圖1份 罪責/量刑 檢證31 被告因另案於112年10月16日西湖派出所接受搜索時,身上持有扣案水果刀之影像檔與截圖1份 罪責/量刑 檢證3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2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1份 罪責/量刑 檢證3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2年11月2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罪責/量刑 檢證34 112年11月29日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 罪責/量刑 檢證35 扣案水果刀(含刀鞘)1把 罪責/量刑 檢證36 情覓精品汽車旅館監視器影像檔及其截圖1份 罪責/量刑 檢證37 情覓精品汽車旅館住宿消費紀錄1份 罪責/量刑 檢證38 旅客住宿紀錄翻拍照片1份 罪責/量刑 檢證39 被告112年11月29日沿線監視器影像檔及其截圖1份 罪責/量刑 檢證40 112年11月29日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 罪責/量刑 檢證4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00000)1份 罪責/量刑 檢證42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罪責/量刑 檢證43 112年11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1份 罪責/量刑 檢證44 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113年1月15日A7迺玉112偵297641字第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罪責/量刑 檢證45 112年11月29日被告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單1份 罪責/量刑 檢證46 戶口名簿翻拍照片與家族系統表1份 罪責/量刑 檢證47 證人即被害人譚○○配偶A02112年11月30日偵查中之證述 罪責 檢證48 證人即被告母親譚○家於112年11月30日偵查中之證述 罪責/量刑 辯證4 檢證49 證人即被告母親譚○家於112年12月18日偵查中之證述 罪責/量刑 辯證5 檢證50 證人即被告母親譚○家於113年3月4日偵查中之證述 罪責/量刑 辯證6 檢證51 證人即被告胞兄朱○翔於112年12月15日偵查中之證述 罪責/量刑 辯證7 檢證5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15號刑事判決1份 罪責/量刑 辯證8 檢證5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22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 罪責/量刑 辯證9 檢證54 109年7月6日家庭暴力通報表1份 罪責/量刑 辯證10 檢證55 111年2月18日家庭暴力通報表1份 罪責/量刑 辯證11 檢證56 112年3月11日家庭暴力通報表1份 罪責/量刑 辯證12 檢證57 112年10月9日家庭暴力通報表1份 罪責/量刑 辯證13 檢證58 112年11月29日家庭暴力通報表1份 罪責/量刑 辯證14 檢證59 臺北市警政、社政與檢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高危險案件112年11月29日聯繫表1份 罪責/量刑 辯證15 檢證60 臺北市內湖區社會安全網112年11月29日個案聯繫表1份 罪責/量刑 辯證16 檢證61 112年11月29日公共安全風險評估量表1份 罪責/量刑 辯證17 檢證62 112年11月30日家庭暴力通報表1份 罪責/量刑 辯證18 檢證63 112年12月5日家庭暴力通報表1份 罪責/量刑 辯證19 檢證64 被告扣案手機、被告扣案手機之鑑識資料暨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前開鑑識資料報告1份 罪責/量刑 檢證65 被告通聯紀錄分析1份 罪責/量刑 辯證20 被告於社會福利單位接受協助之相關紀錄: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刑華113國審重訴3字第0000000000號函 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 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個案摘要 罪責/量刑 辯證21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12年12月19日及同年月26日精神科就醫紀錄及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114年2月7日函覆之病歷紀錄單 罪責 檢證66 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醫學部司法鑑定報告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25日北總精字第1140001133號函文及被告之國軍高雄總醫院病歷資料1份 罪責/量刑 辯證27 檢證67 被告於112年11月29日警詢中之供述 罪責/量刑 檢證68 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警詢中之供述 罪責/量刑 檢證69 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偵查中之供述 罪責/量刑 檢證70 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法院羈押訊問時之供述 罪責/量刑 檢證71 被告於112年12月4日偵查中之供述 罪責/量刑 檢證72 被告於112年12月6日偵查中之供述 罪責/量刑 檢證73 被告於113年1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 罪責/量刑 檢證74 被告於113年1月24日法院延長羈押訊問時之供述 罪責/量刑 檢證75 被告於113年2月21日偵查中之供述 罪責/量刑 檢證76 被告於113年3月4日偵查中之供述 罪責/量刑 檢證77 被告於113年3月25日法院羈押訊問時之供述 罪責/量刑 檢證78 證人即告訴人A02(被害人配偶)、A01(被害人次子)、張○○(被害人次媳)、A03(被害人長子)、A04(被害人之女)於113年2月7日偵查中第1次證述 量刑 檢證79 證人即告訴人A02(被害人配偶)於113年2月7日偵查中第2次證述 量刑 檢證80 證人即告訴人A01(被害人次子)於113年2月7日偵查中第2次證述 量刑 檢證81 證人張家綺(被害人次媳)於113年2月7日偵查中第2次證述 量刑 檢證82 證人即告訴人A03(被害人長子)於113年2月7日偵查中第2次證述 量刑 檢證83 證人即告訴人A04(被害人之女)於113年2月7日偵查中第2次證述 量刑 檢證84 被害人親筆給告訴人A04之信件1份 量刑 檢證85 被害人生平說明簡報紙本1份 量刑 檢證86 被害人紀念論文集1份 量刑 辯證22 被告曾向警方自首施用毒品之相關資料: 1.於110年3月27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自首施用毒品之警詢筆錄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3.搜索筆錄、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量刑 辯證23 被告財產與所得資料: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刑華113國審重訴3字第0000000000號函 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北國稅徵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 3.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被告101年至112年間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量刑 辯證24 被告因本案受羈押期間相關資料: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刑華113國審重訴3字第0000000000號函 2.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戒字第00000000000號函 3.收容人基本資料卡 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個案輔導紀錄 5.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接見明細 量刑 檢證87 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 量刑 檢證8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5號刑事判決1份 量刑 辯證25 檢證8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45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 量刑 檢證90 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警員陳○○113年3月5日偵查中之證述 量刑 檢證91 被告112年12月11日寄送給其母譚○家信件影本1份 量刑 檢證92 被告之勞保資料查詢紀錄1份 量刑 檢證93 1.法務部調查局受理濫用藥物毛髮鑑定案件檢體送驗表1份 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 3.法務部調查局113年4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 量刑 辯證26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量刑前調查及鑑定評估報告書1份 量刑 檢證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