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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字第 15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52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妙靖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2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05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莊妙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莊妙靖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為證據。

二、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協商、解決糾紛,竟傳送文字訊息恫嚇致告訴人丙○○心生畏懼,影響人身安全及社會秩序,法治觀念有待加強,欠缺對他人應有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實際填補損害;惟斟酌告訴人實際受害程度、影響範圍,且被告自陳一時氣憤失控,行為手段僅止於傳送文字訊息,並未形諸身體暴力,整體犯罪情節非重,又被告素行尚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佐,患有雙極疾患、焦慮症,曾住院治療,有黃偉俐診所診斷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在卷可稽,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以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高職畢業,目前無業,無收入來源,無須扶養家人,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現在吃藥控制精神疾病等語所顯現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沛臻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6203號被 告 莊妙靖 女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號6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妙靖係丙○○父親陳建成之女友。莊妙靖前因故與丙○○發生爭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0時20分許至112年12月3日3時43分許,接續傳送「我是黑道大姐頭」、「我不爽就炸店」、「幹你走路小心一點我會叫小弟去強姦你」、「我是黑道的大老闆」、「我要請兄弟問你吃飽沒」、「今天大家都不用睡」、「我一個一個聯繫兄弟」、「幹強姦你剛好而已」、「被輪姦也剛好」、「雞包洞那麼大 一定很多人很喜歡幹妳 被幹死剛好」、「我在告訴妳 惹到我誰都不好過」、「你去好好疼你的寶貝女兒」、「但是我警告你 你女兒出入小心一點」等訊息予丙○○,以此加害丙○○及其家人之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恫嚇丙○○,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丙○○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莊妙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於112年11月24日0時20分許至112年12月3日3時43分許,接續傳送「我是黑道大姐頭」、「我不爽就炸店」、「幹你走路小心一點我會叫小弟去強姦你」、「我是黑道的大老闆」、「我要請兄弟問你吃飽沒」、「今天大家都不用睡」、「我一個一個聯繫兄弟」、「幹強姦你剛好而已」、「被輪姦也剛好」、「雞包洞那麼大 一定很多人很喜歡幹妳 被幹死剛好」、「我在告訴妳 惹到我誰都不好過」、「你去好好疼你的寶貝女兒」、「但是我警告你 你女兒出入小心一點」等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前揭期間,接續傳送上開訊息予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之事實。 3 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於前揭期間,接續傳送「我是黑道大姐頭」、「我不爽就炸店」、「幹你走路小心一點我會叫小弟去強姦你」、「我是黑道的大老闆」、「我要請兄弟問你吃飽沒」、「今天大家都不用睡」、「我一個一個聯繫兄弟」、「幹強姦你剛好而已」、「被輪姦也剛好」、「雞包洞那麼大 一定很多人很喜歡幹妳 被幹死剛好」、「我在告訴妳 惹到我誰都不好過」、「你去好好疼你的寶貝女兒」、「但是我警告你 你女兒出入小心一點」等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於前揭時間先後傳送上開訊息恫嚇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雅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