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簡字第104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漢勝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5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載附件起訴書,應予補充更正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載附件起訴書,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252號被 告 廖漢勝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漢勝於民國111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詎廖漢勝仍不知悔改,其擔任奕展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奕展公司)之貨運司機,負責運送包裹及代收包裹款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廖漢勝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包裹配送失敗為由,在車機系統寫入包裹再配送之方式,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代收款後,未交還款項給奕展公司,而將如附表所示之代收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7,218元侵占入己。嗣經奕展公司會計審核後,察覺代收款款項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奕展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漢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業務侵占及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行。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詹佳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1.代收貨款單據、宅配單查件資料、物流客戶簽收單、繳費清單等資料 2.貨物追蹤系統資料、路線貨件處理查詢等資料 證明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包裹配送失敗為由,在車機系統寫入包裹再配送之方式,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代收款後,未交還款項給告訴人,而侵占如附表所示之代收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廖漢勝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就附表所為之侵占行為,係於密切接近時、地,利用擔任告訴人貨運司機業務之便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另被告侵占代收款共計57,218元,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江玟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祥君所犯法條: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0條第2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宅配單號 宅配日期 宅配地址 代收款金額 1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1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2375元 2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1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2200元 3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0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9000元 4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2日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1670元 5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2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120元 6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2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000元 7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2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756元 8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2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 3300元 9 0000000000 112年11月21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 1198元 10 0000000000 112年11月30日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1520元 11 0000000000 112年12月11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2999元 12 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460元 13 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900元 14 0000000000 112年12月15日 臺北市○○區○○路00號 3200元 15 00000000000 112年12月20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420元 16 00000000000 112年12月21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7100元 總計 57,2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