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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審附民續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續字第1號原 告 鄭佳恩輔 助 人 鄭吳麗端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訴訟代理人 關榮豪被 告 謝瑞媛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請求撤銷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

日112 年度審原附民移調字第9 號調解結果,或宣告調解無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適用於撤銷調解及請求繼續審判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