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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審附民字第 10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31號原 告 許智翔被 告 許金福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949號、113年度審簡字第1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智翔對被告許金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