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83號原 告 方吳碧霞被 告 方一婷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簡字第830號家庭暴力罪之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