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2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6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俊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俊傑係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屋主,告訴人陳雅玲係隔壁之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屋主,兩戶房屋相連,後方陽台係以鐵門為區隔,詎料被告為了順利安裝室外冷氣機並設置管線,遂於民國112年9月18日12時9分許,基於毀損之犯意,委請不知情之第三人林昆龍拆除裝設於兩戶房屋間鐵門之部份鐵片,致令受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第161條第4 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有所明定。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已於113年11月7日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73至77頁),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定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