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35號113年度易字第73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聖裕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劉繕甄律師
鄭琦馨律師鍾毓榮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97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1764號、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164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4492號、第17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B05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共伍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扣案之iPhone XR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Lenovo電腦壹台(含滑鼠、電源線)均沒收;未扣案之偽造華南商業銀行匯款書壹張(含偽造之「鄧仲軒」署押壹枚)、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B05於民國111年5月某時許,透過社群平台臉書,認識並加入年籍不詳、暱稱「思凱」、「元寶 支付電話確認」、「多多」、「許」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B05可預見網路上結識之不明人士寄送禮品,可能與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密切相關,竟與「思凱」、「元寶 支付電話確認」、「多多」、「許」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由B05依「思凱」之指示,擔任詐騙集團中寄送禮品取信被害人之角色,並以每寄送一份禮品即可獲取新臺幣(下同)300元不等之報酬,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B05於111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2日及6月11日,將送禮名
單交予不知情之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黑橋牌),並使用假名「貝萊德」向黑橋牌訂購每人6粒之廟口粽予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人,再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價款予黑橋牌,由黑橋牌將廟口粽寄送至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人之地址,「思凱」遂以每寄送一位收禮人300元之報酬,轉匯相對應之虛擬貨幣USDT(約當6萬元)至B05在幣託帳戶之熱錢包。該詐欺集團在取信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人後,即以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帳戶。
㈡B05於111年10月14日,將送禮名單交予不知情之名池有限公
司(下稱名池茶葉),使用假名「馬柏毅Frenk」向名池茶葉訂購茶葉禮盒組予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示之人,並於同日14時21分許,在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以人頭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且未經「鄧仲軒」之同意或授權,而於匯款單上簽署偽造之「鄧仲軒」署押1枚,以臨櫃之方式匯款9萬8,701元至名池茶葉之帳戶內而行使之,由名池茶葉將茶葉禮盒組寄送至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示之人之地址,「思凱」遂以每寄送一位收禮人300元之報酬,轉匯相對應之虛擬貨幣USDT(約當3萬元)至B05在幣託帳戶之熱錢包。該詐欺集團在取信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示之人後,即以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示時間,分別匯款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示帳戶。
二、案經黃國和、涂金蘭、陳伯熔、黃維傑、蕭肇英、劉文萍、沈芯玫、程宥蓁、鄭孝義、李志仁、李珮暄、謝蘭秋、薛富仁、羅俊孝、游玉蘭、何美娜、謝秋冬、李登山、劉子瑄、廖美珍、黃媚慈、徐嘉婕、張柏樹、李依純及張瑞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A02、A03、A04、A06、A08、A11、A12、A16、A17、A18、張宜焯、A22、A23、黃家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A28、B1、B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院引用被告B05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理程序同意其證據能力(訴735卷二第37至89頁、157至213頁、247至30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確有於111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2日及6月11日,使用假名「貝萊德」向黑橋牌訂購廟口粽6粒組,並使用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支付價款予黑橋牌,將廟口粽6粒組寄送給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人,並因而獲得6萬元之報酬;被告另於111年10月14日,使用假名「馬柏毅Frenk」向名池茶葉訂購茶葉禮盒組,並於同日14時21分許,以人頭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且未經「鄧仲軒」之同意或授權,而於匯款單上簽署偽造之「鄧仲軒」署押1枚,以臨櫃之方式匯款9萬8,701元予名池茶葉而行使之,被告復以「貝萊德」之名義,將茶葉禮盒組寄送給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示之人等情,業經被告所供認不諱(偵4297卷第17至30頁、265至267頁、331至337頁、中檢43164卷第29至33頁、187至191頁、偵14492卷一第23至35頁、偵21764卷第11至15頁、偵17691卷第13至18頁、訴735卷二第37至89頁、157至213頁、247至3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蕭肇英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具結證述(偵4297卷第49至53頁、355至357頁)、證人即告訴人劉文萍(偵4297卷第55至58頁、379至381頁)、沈芯玫(偵4297卷第61至63頁)、程宥蓁(偵4297卷第65至66頁、411至412頁)、謝蘭秋(偵4297卷第85至87頁、413至417頁)、薛富仁(偵4297卷第89至91頁、421至423頁)、何美娜(偵4297卷第101至104頁、371至372頁)、謝秋冬(偵4297卷第105至110頁、359至360頁)、劉子瑄(偵4297卷第115至117頁、367至369頁)、黃媚慈(偵4297卷第123至126頁、363至365頁)、張柏樹(偵4297卷第135至140頁、375至376頁)、A03(偵14492卷一第214至215頁)、A09(偵14492卷一第311至312頁)、A10(偵14492卷一第326至328頁)、A17(偵14492卷二第20至21頁)、A21(偵14492卷二第65至68頁)、A22(偵21764卷第31至32頁、偵14492卷二第80至81頁)、A25(偵14492卷二第134至135頁)、A26(偵14492卷二第144至146頁)、A27(偵14492卷二第156至157頁)、A28(偵17691卷第67至72頁、75至76頁)、A29(偵17691卷第101至104頁)、B1(偵17691卷第127至133頁)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黑橋牌111年7月19日(橋)總字第44號函附整批寄送名單和購買商品明細、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被害人地址名單(偵4297卷第167至199頁)、名池茶葉提供之寄件名單(國慶禮物名單)、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及匯款畫面(偵17691卷第19至35頁、中檢43164卷第25至27頁)、名池茶葉與「馬柏毅Frenk」對話明細(偵4297卷第247至254頁)、告訴人A28收到之茶葉禮盒照片(偵17691卷第77至78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另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經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金額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帳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訴735卷二第37至89頁、157至213頁、247至305頁),並有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考,此情亦堪認定。至起訴書附表編號2就告訴人凃金蘭於111年5月3日18時46分所匯款之3萬元至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經告訴人凃金蘭陳稱該帳戶為其兒子之帳戶,遭其誤認為本案詐欺集團帳戶等語(偵4297卷第39至40頁),本院自無從認定有此筆詐欺款項,併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係因發生車禍喪失工作能力,始會透過「思凱」介紹從事協助寄送禮品予客戶之工作,此亦符合我國年節送禮之習俗,我並無幫助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之犯意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寄送禮品予被害人之行為,無從提供「思凱」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物理上或精神上之助力,使「思凱」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或易於實現詐欺犯罪之構成要件;又告訴人蕭肇英係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並交付款項後始收受被告寄送之禮品,該犯罪行為早已結束,被告寄送禮品之行為無足成立詐欺犯行;另「春節禮物」群組內雖有「多多」、「思凱」等人,然無從證明其等確為實際存在之不同人;且被告協助「思凱」寄送禮品之行為,與正常公司委外進行送禮事宜之情節相符,而被告所加入之Telegram群組,其群組名稱「春節禮物」亦與節慶有關,被告實難辨認該行為乃詐欺犯行之一環,況使用假名寄送禮物之情形在所多見,實難以被告使用假名寄送禮品之行為逕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等語。惟查:
㈠被告所為乃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而成立正犯⒈我國刑法採學理上之限制正犯概念,於刑法分則(包括特別
刑法)明定構成各項犯罪之要件,從客觀主義形塑並區別各罪之不法定型,犯罪以行為人實行合致構成要件之行為為首要條件,是知規制國家權力之罪刑法定主義,初係以「正犯」為原型,然為充分地保護法益,乃將刑罰擴張適用於未實行構成要件之犯罪參與者,而於刑法總則就共犯(教唆犯、幫助犯)加以規定,司法實務兼採主觀主義而承認「同謀共同正犯」。幫助犯係正犯之修正態樣,祇就正犯遂行犯罪給予有利之條件,是幫助犯主觀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而非自己犯罪之意思,且客觀所為僅止於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限,幫助犯之成立,雖限制從屬於正犯,然幫助犯與正犯實係不同之犯罪類型,兩者不唯於客觀層面可截然區分,且從主觀層面而言,「以自己犯罪意思」之正犯性,亦殊異於「幫助他人犯罪」之共犯性。再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尤有別於幫助犯與正犯間「共同之認識」,前者指共同犯罪意思之形成而言;後者則指在非片面幫助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參照)之情況下,幫助犯知正犯之犯罪梗概,與正犯所認知者相同,且正犯亦知幫助之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3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係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
「詐騙方式」欄所示各該名義施以詐術,因而誤信其等投資正當、合法投資平臺,其中部分被害人曾獲取小額度出金,又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並曾分別收受被告寄送黑橋牌廟口粽禮盒、名池茶葉之茶葉禮盒,或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所寄送之超商禮券、口罩、開運禮盒、五帝錢等物品,為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所證述(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衡以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膩,行事亦相當謹慎,詐騙手法推陳出新,以投資為由之詐騙,無不以高獲利為餌,吸引民眾加入群組,建立假投資平臺及製造虛假獲利畫面,進而獲取民眾投入或持續投入更多金額,故小額出金、寄送禮品僅係詐欺集團成員略施小惠,取信於被害人之手段,無非誘使被害人進行投資而不自覺受騙,以避免被害人意識到遭詐騙而徒勞無功,此與告訴人沈芯玫於警詢中證稱:我收到肉粽後,有詢問「助理-林紫萱」為何會寄送肉粽給我,對方表示因為公司有獲利,所以才回饋會員,而且在貝萊德高級版APP也有收手續費跟留倉費,買賣資料也很詳細,我才會相信他們等語(偵4297卷第61至63頁)、告訴人謝蘭秋於警詢中證稱:對方就是用寄商品、禮品給我,我才會一直被騙等語(偵4297卷第417頁)、告訴人何美娜於警詢中證稱:我收到粽子之後,讓我更相信他們是真正的股票公司等語(偵4297卷第372頁)、告訴人黃媚慈於警詢中證稱:因為一般公司行號也會送禮品,我就去登記,我收到禮品後,仍有繼續遭到投資詐騙並匯款等語(偵4297卷第364頁)、告訴人張柏樹於警詢中證稱:我收到粽子,我以為是他們公司的活動等語(偵4297卷第376頁)相符,足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確實係為營造其為一正常、合法經營之公司,且有獲利之假象,藉此取信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並引導其等持續投入資金,始會寄送禮品,自屬施用詐術之一環,而為構成要件行為。
⒊此外,依據被告扣案手機內存在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除有
與暱稱「台灣送禮–思凱–史考特」(即「思凱」)聯繫外,尚有與「台日實卡」、 「小廚味…銀盤的小編」等人聯繫,並加入「春節禮物」、「台灣禮品對接」等群組,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均係在討論禮品寄送之相關事宜,且被告手機內存有多個禮品寄送名單檔案(偵4297卷第273至284頁),復自被告與「春節禮物」之對話紀錄觀之,可見「元寶 支付電話確認」稱「你們不要給客戶說送化妝品,太貴了,心意到了就好」、「茶葉差不多3000台幣左右的價格,可以了」,被告回以「真的」,並如列出欲送禮之客戶姓名、地址、電話、送禮品項(偵4297卷第282至284頁),堪認本案禮品寄送具有相當程度之規模,並具有一定之分工結構,為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而非單純促進他人犯罪之實現,屬詐欺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又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是因為腳斷掉,才想說可以在網路上可以找一份工作賺錢等語(偵4297卷第333頁),亦徵被告主觀上係「為自己」始從事該份寄送禮品之工作,自為詐欺犯罪之正犯,本院既已審酌上情而為認定,自難認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之行為未構成幫助詐欺犯罪為可採。
㈡被告主觀上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⒈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
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此即前揭法條所稱之「以故意論」。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雖屬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同條第2項則屬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若對於其行為極可能使詐欺集團因此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當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即具有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⒉次按一般工作之應徵多係在公司行號或工作地點進行,應徵
者對於公司所在、名稱、工作內容、進行面試之人之身分等事項均有一定之認識,雇主則經由會談過程,對應徵者之人品、談吐、態度、應對能力等進行判斷,衡情應無僅以電話、網路聯繫、不待相互會晤,即率爾決定錄取之理,況且公司捨棄熟悉業務、內部運作之員工,另委由從未見面、並無任何信賴基礎,僅透過網路聯繫即聘用之新到職人員從事相同內容之工作,並為此給付高額報酬,顯與一般常情不符。且詐欺集團以話術利用他人從事詐欺犯罪,於現今社會層出不窮,迭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披露、報導多年,政府機關亦不斷宣導、提醒民眾網路求職應小心謹慎,應注意該工作內容觸法之可能性,此已為一般人生活普遍知悉之常識,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如遇以顯不合理之豐厚報酬作為難度極低工作內容之條件,應可合理預期其所為已涉詐欺犯罪之分工。
⒊被告自陳大學畢業,曾經做過房仲、機場接送、擺娃娃機、
開咖啡廳、在美式餐廳打工、在KTV上班等語(偵4297卷第337頁、中檢43164卷第188頁、訴735卷二第162頁),顯為具有一定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於上情已難諉為不知。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因為腳斷掉在家休息,在臉書看到工作的廣告並在偏門社團認識「思凱」,我和「思凱」沒有見過面,也不知道他的真實年籍資料,他有詢問我要不要賺點外快,工作内容是買賣東西,就可以獲得報酬等語(偵4297卷第20頁、27頁、333頁、偵17691卷第9頁、中檢43164卷第31至32頁、訴735卷二第162頁),被告復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思凱」跟我說他們是一間公司,我不知道公司名稱、地址、其他工作人員,是「思凱」主動來詢問我要不要工作,也沒有跟我說是否要錄取我,「思凱」就直接跟我講工作內容請我協助等語(訴735卷二第42頁、162頁),足證被告與「思凱」僅透過網路認識彼此,被告對「思凱」之真實身分及背景毫無所悉,二人間實無任何交情及信任關係可言,然「思凱」卻能在未經面試、不清楚被告學經歷、工作能力之情形下,即託付工作予被告請其協助,此情與一般正常工作之應徵多係在公司內進行,並由公司內部人員透過與應徵者面對面交流以決定是否錄取之程序迥異,且被告先前有諸多工作經驗,均經面試後始錄取,業如前述,甚者被告已自承其係在偏門社團內認識「思凱」,足認被告能清楚分辨本案之工作與一般工作之應徵錄取流程、工作性質有別,且對於本案工作內容可能觸法顯非不能預見。
⒋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是「思凱」給我客戶名單,
並指定要寄送名池茶葉之禮品給客戶,我不知道為何「思凱」不自己與名池茶葉接洽,他說他很忙、沒時間,要找人幫忙等語(偵21764卷第13頁、偵17691卷第14頁、訴735卷二第42頁),而被告僅係協助「思凱」訂購黑橋牌廟口粽禮盒、名池茶葉之茶葉禮盒,即分別獲得等值6萬元及3萬元之虛擬貨幣USDT,為被告所自承(訴735卷二第39頁至40頁),益見「思凱」在與被告在毫無信賴基礎之情況下,卻能任意將本應屬於公司營業秘密之客戶名單轉交予被告,對此全無防免,與一般公司均將客戶名單視為營業秘密之一部分,且對於該等文件設有高強度之保護措施相違,再者,被告僅係將「思凱」提供之客戶名單轉交予黑橋牌及名池茶葉用以訂購禮盒,此類無須特別專業之工作內容,竟能獲得如此高額之報酬,顯非現今一般勞動市場之正常薪資數額。
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思凱」給我客戶名單、地址及聯絡資
料,要我幫忙訂購及寄送,我就賺廟口粽之價差,一盒6個市價約500元,我再以較高的價錢賣給「思凱」等語(偵4297卷第19至20頁),然被告對於其以高價轉賣黑橋牌廟口粽禮品予「思凱」之價格,於同一次警詢時先稱係以1盒700元轉賣予「思凱」,後稱係以1盒800元(含運費)之價格賣給「思凱」(偵4297卷第19至20頁),於他次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理中復改稱:我購買禮品時通常可以取得較低之價格,我再向「思凱」回報網路上之建議售價,從中賺取價差等語(偵14492卷第24頁、中檢43164卷第189頁、訴735卷二第42頁),自被告上開供述可知,被告對於其為「思凱」訂購、寄送禮品獲利之計算,究竟係以較低價格向廠商訂購後再回報予「思凱」商品市價進而賺取價差,抑或是以市價向廠商購買後再以更高之價格向「思凱」請款,前後陳述已有不一。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購買禮品的錢是事先跟「思凱」拿,因為我沒有錢去買這些禮品,所以要先跟他拿,我有給「思凱」看官網的原價,但我收據沒有給他看等語(訴735卷二第163頁),堪認「思凱」在被告未提供任何費用單據之情況下,即任由被告提出報價,不計被告之報價是否合理、是否合乎公司利潤,逕行依被告所提出之金額移轉相當金額之USDT,絲毫沒有成本概念,以此等模式寄送黑橋牌廟口粽禮盒、名池茶葉之茶葉禮盒,被告所受之報酬恐已逾上開禮盒本身之價格,一般公司行號經營者,莫不為追求利潤壓低成本、錙銖必較,實難想像會以此等不計成本方式寄送禮品。另對於上揭禮品後續有無實際送達予「思凱」提供之客戶名單,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沒有主動跟名池茶葉的負責人確認國慶禮物是否有順利送達,哪些人送成功、哪些人送失敗我不太確定,但沒有成功寄送之茶葉有退還到我的住處,我就拿給我的親朋好友或是自己喝掉,我沒有留存被退回的名單及單據,我只有跟「思凱」回報我有交代名池茶葉的人寄送禮品,後續「思凱」亦沒有再詢問我這件事等語(偵14492卷第24頁、偵17691卷第14頁),而正當之商業經營者往往為保持其商譽,會致力於維繫與客戶間之關係,因而盡力確保客戶最終可以收到公司所寄送之禮品,然「思凱」對此均未有過問,甚而被告可以逕自處理無成功寄送之剩餘禮品,足徵「思凱」對於其委任被告寄送禮品之結果毫不在意,難以想見此情符合一般公司行號之運作模式。此外,被告供稱本案「思凱」係以虛擬貨幣USDT轉帳之方式將購買禮品之費用及報酬匯給被告等語(偵4297卷第20頁、中檢43164卷第32頁、偵偵21764卷第14頁),惟本案被告購買黑橋牌廟口粽禮盒及名池茶葉之茶葉禮盒均以新臺幣進行給付,「思凱」明知如此,卻使用虛擬貨幣轉帳之方式將款項給付被告,被告於收受虛擬貨幣後,仍須將之轉換為等值之新臺幣方能用以訂購,或使用其因此獲取之報酬,徒增交易成本,顯非一般公司採取之交易型態,被告既有諸多工作經驗,對此異常之處自應有所預見。
⒍復本案被告向黑橋牌訂購廟口粽禮盒,係使用假名「貝萊德
」,另向名池茶葉訂購茶葉禮盒時,係以假名「馬柏毅Frenk」與名池茶葉聯繫,並於匯款時填載人頭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及使用「鄧仲軒」之名義填寫匯款單,如前所述,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因為我不想讓他人知道我的真實姓名,我才使用假名訂購黑橋牌廟口粽等語(偵4297卷第19頁),且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購買名池茶葉,在匯款時使用人頭卡且在匯款人欄填寫假名「鄧仲軒」,是因為「思凱」要求我這麼做,人頭卡是「思凱」先聯繫一名「MIBABA」之人,之後「MIBABA」就寄了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人頭卡給我,我就在匯款時填寫這支人頭號碼,我有向「思凱」表示可以使用我自己的卡,但「思凱」要求我使用人頭卡及使用假名,我有覺得這麼做很奇怪,我平常不會使用別人的名字去做事等語(偵4297卷第265至267頁、335至337頁、中檢43164卷第31頁、189頁、訴735卷二第40頁),是被告於從事上開寄送禮品之行為時,已對於其使用假名及人頭門號之行為感到疑惑,並可辨別在一般情形下不會使用他人的名字從事交易,而被告既對此有明確認知,卻仍依照「思凱」指示,於訂購黑橋牌廟口粽禮盒及名池茶葉茶葉禮盒時使用假名,甚至偽造他人之姓名填載於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而行使之,該行為顯係為避免他人之查找,如被告主觀上確實認為「思凱」所指示之工作內容為替一般合法之公司行號寄送年節禮品,自得以本人真實姓名向廠商訂購,其卻未如此為之,足認被告對其所從事之行為具有違法之高度可能性知之甚然。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基於趣味而使用假名寄送禮物之情形在所多見,實難以被告使用假名寄送禮品之行為逕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等語,然被告係因「思凱」之要求故使用假名及人頭卡寄送禮品並填寫匯款單,且對上開行為已然預見可能係從事違法行為,業如前述,又被告與「思凱」所提供客戶名單上之人未曾有任何互動,被告實無任何因基於有趣而須以假名寄送禮品之動機,辯護人此主張顯無理由,並不可採。
⒎況觀諸被告與「台日實卡」之對話紀錄,被告先傳送「孫元
鑫」之身分證及健保卡照片予「台日實卡」,並稱「用他吧」,「台日實卡」回以「地址不能用房屋的,要倉庫的」,被告則表示「那我給貨運假的地址」、「第一次做這個」、「有點怕台灣監視器太多」,「台日實卡」更稱「那些車手都沒在怕,你怕啥」(偵4297卷第273頁),此經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會這樣說,是因為我沒有確認對方的真實身分,所以我也怕怕的,我怕對方做的事情不是合法的等語(偵4297卷第335頁),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因為「台日實卡」請我收商品,但我跟他不認識,所以我就提供了一個假地址,其實我多少都有點怕他對我造成不可避免的後果,例如害我損失財產,或者是我害怕他拿去做非法的事情等語(訴735卷二第41頁、162頁),綜合上開事證,足認被告於從事本案寄送禮品之行為時,已認知其所接洽之對象可能係從事非法行為之人,且「台日實卡」亦反問被告「那些車手都沒在怕,你怕啥」,而車手作為「協助詐騙集團取款之人」代稱已行之有年,並經媒體不斷報導,是「台日實卡」於此處對被告提及從事違法行為之車手,並向被告表示不用害怕,在在證明被告本案寄送禮品之行為與詐騙集團有高度關聯性,被告對於其所從事之行為可能屬違法一事自應有所預見,顯具有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又被告除有與「思凱」聯繫外,另有與「台日實卡」、 「小廚味…銀盤的小編」等人對接,並加入「春節禮物」、「台灣禮品對接」等群組,「春節禮物」群組內更可見有成員「多多」、「許」,業如前述(偵4297卷第273至284頁、偵21764卷第93至98頁),足證與被告聯繫者已達三人以上,並共同討論如何以寄送禮品之方式取信被害人,彼此間顯具有犯意聯絡,復由被告協助寄送禮品實現其行為分擔,被告本案行為自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甚明,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無主觀詐欺取財犯意等語,自難憑採。
㈢辯護人之辯護意旨雖稱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台日實卡」、
「小廚味…銀盤的小編」及「春節禮物」群組內之「多多」、「思凱」等人實際上為不同人等語。然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買賣禮品生意之對象,都是思凱這一群人,我覺得他們應該是同一群人彼此認識,因為他們都向我表示是透過「思凱」介紹,有請我買賣肉粽、茶葉、便利商店商品卡、禮坊禮盒等物品等語(偵4297卷第22頁、偵21764卷第14頁),被告復於偵查中供稱:「台日實卡」是「思凱」的朋友,「春節禮物」、「台灣禮品對接」都是過年過節會請我去寄一些禮物,都是「思凱」拉的朋友等語(偵4297卷第333至334頁),是被告既係以「這一群人」、「彼此認識」、「他們」、「朋友」等群體名詞及動詞稱之,足見被告主觀上認「多多」、「思凱」等人並非同一人,且具有複數人員以上,被告自知上開人士均為不同人,而非一人分飾多角,被告對於其於本案中所接觸之人已達三人以上乙節知之甚詳,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㈣辯護人雖為被告主張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係遭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詐騙並交付款項後始收受被告寄送之禮品,該犯罪行為早已結束,被告寄送禮品之行為無足成立詐欺犯行等語。
⒈惟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繼的共同正犯」,乃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而言。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判決意旨參照)。⒉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除告訴人黃國和、蕭肇英、A03、A04
、A22、A23、B1、B02及被害人A24未於收受被告寄送之禮品後繼續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於收受被告寄送之黑橋牌廟口粽禮盒或名池茶葉之茶葉禮盒後,仍持續受騙並匯款等情,為附表一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所證述,並有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著手施用詐術後,於中途加入並參與寄送禮品之行為,以此方式取信除附表一編號1、5、
27、28、47至49、55、56外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並進而使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繼續匯款,依旨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應就此部分行為共同負責。至告訴人黃國和、蕭肇英、A03、A04、A22、A23、B1、B02及被害人A24遭詐部分,雖其等於收受禮品後即未再有匯款行為,然其等於在此之前均有因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對其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等情,有附表一編號1、5、27、28、47至
49、55、56「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考,而被告於偵訊中供承:我是從111年5月開始跟「思凱」配合至112年1月我被搜索時等語(偵4297卷第335頁),另參酌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黃國和、蕭肇英、A03、A04、A22、A23、B1、B02及被害人A24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聯繫時間及匯款時間,均係111年5月被告與「思凱」接觸後,是被告早在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前,即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並與「思凱」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具有犯意聯絡,自須就告訴人黃國和、蕭肇英、A03、A04、A22、A23、B1、B02及被害人A24受騙部分共同負責,而不得僅憑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收受禮品之時間晚於其等匯款之時間,逕認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於前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犯罪行為已結束,而認被告寄送禮品之行為無足成立詐欺犯行,故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㈠新舊法比較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下稱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嗣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下稱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被告本案犯行仍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⒉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乃新增刑法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屬有利於被告之法律,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雖均要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然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僅需被告於有取得犯罪所得時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即必然適用減刑之規定,而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被告須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始符減刑規定,且是否予以減刑為法院之裁量權,相較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更為嚴格,故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適用結果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就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被告於警詢中坦認其於填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時,有
於該文書上簽署偽造之「鄧仲軒」署押1枚而行使之,如前所述,就此部分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就本案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示犯行尚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已起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業經本院當庭向被告諭知此部分罪名(訴735卷二第41頁),而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自得一併審理。
㈣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犯僅係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然被告所犯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經本院認定如前,而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訴735卷二第38頁),除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外,本院自亦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㈤被告於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上偽造「鄧仲軒」署押之行
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
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6至56所載犯行,均係一行為觸犯三人以
上逛同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與「思凱」、「台日實卡」、 「小廚味…銀盤的小編」
、「多多」、「許」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應以被害人數為計算,故本案被告施用詐術致附表一各編號告訴人及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對於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㈨刑之減輕事由⒈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偵審中均否認犯罪,是被告並未於偵審中自白其所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尚不符上開規定所定之減刑要件。
⒉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雖坦承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惟其係為賺取高額不法利益,即依「思凱」指示填載他人姓名,並藉以購買禮品寄送予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作為施用詐術之一環,且被告對其所為構成詐欺取財犯行自始否認,另僅賠償部分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復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情節及手段與犯後態度,難認有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堪可憫恕之特殊原因及環境,無任何情輕法重或刑罰過苛之疑慮,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辯護人主張被告本案所為顯可憫恕,請求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等語,並無可採。
㈩檢察官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764號移送併
辦關於告訴人A03、A07、A09、A11、A14、A15、A17、A18、A22、B1及被害人B03部分,另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164號移送併辦關於告訴人A06、A16部分,與本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科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依循正途獲取所需,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為其寄送禮品取信告訴人及被害人,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應予嚴懲;兼衡被告犯後僅坦承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對於詐欺取財部分全然否認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有與告訴人蕭肇英、程宥蓁、謝蘭秋、劉子瑄、李依純、A03、A12、A23及被害人A10達成和解,並就和解條件均已履行完畢,有各該和解書、本院和解筆錄、匯款明細照片可參(訴735卷一第153至154頁、195頁、217至218頁、223頁至224頁、233至234頁、245至246頁、261至262頁、467至468頁、469至470頁、訴735卷二第13至30頁),惟尚未與其他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之損失,暨被告自陳大學畢業,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從事機場接送司機,月入新臺幣3萬至4萬,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兼衡被告所犯各罪,時間間隔不大,犯罪類型相同,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爰就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當時購買人頭卡花費1,000元,事後再向「思凱」請款3,000元,從中賺取價差2,000元,另「思凱」有請我去買工作機,我後續跟他請款,大概賺取3,000元之價差等語(中檢43164卷第31至33頁、189頁、訴735卷二第42至43頁),又被告本案協助「思凱」寄送黑橋牌廟口粽禮盒及名池茶葉之茶葉禮盒,因而分別賺取6萬元、3萬元等情,亦為被告於本案審理中所坦承(訴735卷二第39頁至40頁),是被告本案共賺取9萬5,000元之報酬,核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又既未扣案,併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iPhone XR是工作機的備用機(IMEI:000000000000000),Lenovo電腦(含滑鼠、電源線)雖係我自己平時上網使用,但裡面有安裝Telegram軟體,所以也有透過電腦軟體與「思凱」他們聯繫等語(訴735卷二第43頁、161頁),另被告自陳其偽造華南商業銀行匯款書(含偽造之「鄧仲軒」署押1枚)後而行使之,業如前述,是上開物品既均係供被告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宣告沒收。又扣案之iPhone 6S(IMEI:000000000000000)雖亦經被告自陳為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物已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311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存卷可參(訴735卷一第273至283頁),爰不於本案重複宣告沒收。而前開偽造匯款申請書上所偽造之署押1枚,因該匯款申請書已宣告沒收,亦毋庸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重複宣告沒收偽造之印文。
三、至其餘扣案物,經被告否認為其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訴735卷二第43頁),且卷內亦無積極事證可資證明確與本案有關,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不予宣告沒收。
伍、退併辦部分
一、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函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認前案不成立犯罪,或兩案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法院應將併辦之後案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764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3164號移送併辦意旨雖認被告因涉犯幫助詐欺案件,故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與本案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本院認定本案被告所犯乃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如前所述,故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均屬另一加重詐欺之正犯行為,上開移送併辦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與本案加重詐欺論罪科刑之法益侵害對象既不相同,乃屬行為互殊之各別詐欺犯罪事實,應予分論併罰,並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一罪關係,而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就此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為適法處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B04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B04、吳錦龍、汪思翰移送併辦,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于安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是否提告)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總計匯款金額(新臺幣) 主文 1 黃國和 (是) 111年5月間某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日15時6分9秒 31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黃國和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31至32頁、443至445頁) 31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凃金蘭 (是) 111年5月至6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比特幣、黃金可供獲利云云,致凃金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0時45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凃金蘭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33至38頁、39至40頁) 534萬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11年5月16日9時44分 20萬元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7日13時47分 4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14時13分 5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10時24分 5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0日11時6分 5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3日15時33分 5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承上) 111年5月12日9時37分 30萬元 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承上) (承上) (承上) 111年5月16日9時22分 2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3日9時28分 30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4日12時57分 24萬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7日9時16分 30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10時31分 30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9日13時4分 9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14時19分 17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陳伯熔 (是) 111年5月至6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陳伯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4日23時10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陳伯熔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41至44頁) 111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5月11日13時36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0日10時39分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5日某時 2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日15時51分 5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日15時51分 30萬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黃維傑 (是) 111年5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黃維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5日11時4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黃維傑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45至47頁) 65萬5,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5月12日20時46分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2日20時48分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6日9時53分 1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14時5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1日12時 1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1日15時34分 8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1日15時35分 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1日15時36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蕭肇英 (是) 111年5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蕭肇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5日11時8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蕭肇英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49至53頁、355至357頁) ⒉告訴人蕭肇英於本院審理中之具結證述(訴735卷二第249至253頁) 72萬5,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5月13日9時40分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3日9時43分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3日9時46分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0日13時56分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0日14時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4日12時21分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7日11時53分 20萬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12時51分 2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劉文萍 (是) 111年5月至6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劉文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5日10時2分 5,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劉文萍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55至58頁、379至381頁) 96萬5,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5月13日10時27分 2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5日9時 3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6日9時59分 3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6日9時59分 3萬5,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1日11時1分 5,000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日10時22分 7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8日 3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0日14時26分 3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3日10時55分 9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3日10時55分 3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6日11時46分 5萬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沈芯玫 (是) 111年5月至6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沈芯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5日11時1分 5,000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沈芯玫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61至63頁) ⒉沈芯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297卷第213至223頁) ⒊沈芯玫提出之匯款資料、LINE主頁和對話紀錄截圖及存摺內頁(偵4297卷第224至239頁) 122萬5,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5月13日9時49分 3萬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6日16時14分 3萬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0日9時47分 3萬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 111年5月24日11時41分 10萬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 111年5月27日12時49分 23萬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0日12時41分 80萬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程宥蓁 (是) 111年5月至7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程宥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5日10時23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程宥蓁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65至66、411至412頁) 203萬6,417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5月23日13時42分 20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6日14時10分 7萬5,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日12時34分 6萬3,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日11時17分 4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8日11時8分 54萬3,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0時33分 10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10時9分 10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6日10時43分 55萬417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鄭孝義 (是) 111年5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鄭孝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5日19時30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鄭孝義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67至72頁) 321萬5,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111年5月13日10時34分 3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3日11時10分 6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5日11時56分 5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6日11時30分 3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1日11時31分 36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日9時31分 66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3日9時43分 48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4時37分 72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李志仁 (是) 111年5月至6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李志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6日11時1分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李志仁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73至75頁、77至78頁) 197萬1,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1年5月20日20時13分 8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 111年5月24日20時57分 9萬元 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13時4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8日12時26分 118萬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17時57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11時16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15時41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2日9時43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2日9時44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2日11時 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李珮暄 (是) 111年5月至6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李珮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21時31分許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李珮暄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81至84頁) 21萬4,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5月16日11時 3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4日12時24分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 111年6月1日10時32分 7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7日10時37分 7萬9,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謝蘭秋 (是) 111年5月至6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謝蘭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0時16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謝蘭秋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85至87頁、413至417頁) 222萬5,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1年5月17日12時48分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6日12時10分 1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日14時14分 4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12時38分 2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2日9時22分 3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7日11時1分 11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薛富仁 (是) 111年5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薛富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21時41分 5,000元(另15元為手續費)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薛富仁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89至91頁、421至423頁) 6萬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18日12時21分 5,000元(另15元為手續費)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9日9時54分 5,000元(另15元為手續費)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月19日11時20分 4萬5,000元(另15元為手續費)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羅俊孝 (是) 111年5月至6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羅俊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2時29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羅俊孝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93至94頁) 13萬4,5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19日10時36分 2萬5,000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7日13時13分 4萬4,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1日10時23分 4,5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13時6分 1萬2,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0日13時5分 4萬4,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游玉蘭 (是) 111年5月至7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游玉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20時30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游玉蘭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95至99頁) 101萬7,6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5月20日18時23分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1日14時54分 2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7日12時40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7日13時3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9時18分 32萬6,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10時25分 6,6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日10時 50萬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日11時42分 3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何美娜 (是) 111年5月至7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何美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2時39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何美娜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101至104頁、371至372頁) 133萬5,176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6月13日13時29分 4萬5,000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2時41分 1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12時29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12時41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9日21時14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9日21時16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4日12時29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7日17時19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8日10時26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8日10時29分 8萬42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1日12時5分 50萬4,756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謝秋冬 (是) 111年5月至6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謝秋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1日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謝秋冬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105至110頁、359至360頁) 211萬6,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1年5月16日 10萬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8日 39萬5,000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6日 122萬8,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 38萬8,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李登山 (是) 111年5月至6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李登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3日11時23分 5,000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李登山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111至114頁) 19萬5,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5月17日14時25分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4日9時22分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12時36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15時4分 8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劉子瑄 (是) 111年5月至6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劉子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4日21時53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劉子瑄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115至117頁、367至369頁) 113萬5,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5月13日10時55分 3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6日9時31分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6日9時31分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3日15時16分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日10時44分 4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7日12時29分 1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9時28分 40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廖美珍 (是) 111年5月至6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廖美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3日11時10分 10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廖美珍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119至122頁) 837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1年5月16日11時30分 7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9日9時50分 20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6日10時10分 20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1日9時50分 10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日10時30分 12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10時30分 9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2時 10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2日10時20分 100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黃媚慈 (是) 111年5月至6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黃媚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7日10時19分 5萬元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黃媚慈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123至126頁、363至365頁) 289萬3,712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11年5月17日10時21分 5萬元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7日10時31分 5萬元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7日10時33分 5萬元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10時10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10時13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9時29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9時31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9時40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9時43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9時48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6日9時50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0日20時 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6時8分 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6時12分 2萬9,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5日9時28分 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5日9時57分 2萬9,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8日 10萬6,152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8日 21萬2,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更正為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8日 176萬7,56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更正為中信銀行000000000000 22 徐嘉婕 (是) 111年5月至6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徐嘉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2日19時14分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徐嘉婕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127至133頁) 35萬3,535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6月2日12時19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0日11時48分 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0日11時55分 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年6月13日9時57分 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3日10時6分 4萬3,55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3日10時21分 3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3日10時30分 2萬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張柏樹 (是) 111年5月至7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張柏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5時20分 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張柏樹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135至140頁、375至376頁) 173萬9,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7日9時48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8日9時52分 38萬9,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2時34分 14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2時35分 1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4日10時14分 53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5日13時50分 42萬5,000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李依純 (是) 111年5月至6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供獲利云云,致李依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9日10時8分 2萬8,000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李依純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141至142頁) 10萬9,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5月27日11時15分 3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10時54分 3萬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8日9時43分 2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張瑞琴 (是) 111年5月至6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張瑞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1時8分 10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張瑞琴於警詢之證述(偵4297卷第143至144頁) 125萬4,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5月30日0時 37萬6,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8日11時29分 77萬8,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A02 (是) 111年10月間某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0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5日15時00分 10萬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02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180至182頁) ⒉A02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492卷一第185至197頁) ⒊A02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偵14492卷一第199至207頁、208至211頁) 281萬885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11年10月14日14時42分 1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8日11時46分 1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15時17分 2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6日10時58分 24萬6,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13時48分 2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14時38分 2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9日11時45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9日14時37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10時29分 45萬4,885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10時40分 43萬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11時24分 47萬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A03 (是) 111年10月間某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30日9時42分 3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03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214至215頁) ⒉A03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492卷一第217至221頁) ⒊A03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偵14492卷一第223至230頁) 12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10月14日12時53分 9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A04 (是) 111年10月間某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4日12時45分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04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232至233頁) ⒉A04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492卷一第234至237頁) 10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10月14日12時48分 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A05 (否) 111年9月28日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余啟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9日12時00分 10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05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240至241頁) ⒉A05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492卷一第242至247頁) ⒊A05之LINE主頁畫面、APP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偵14492卷一第248至251頁) 53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0月24日12時00分 6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9日12時00分 1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6日12時00分 2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A06 (是) 111年8月中旬某日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9日00時00分 20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06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262至264頁) ⒉A06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偵14492卷一第254至259頁、265至266頁) 90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0月5日9時28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4日9時27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5日00時00分 5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A07 (否) 111年8月19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6日12時35分 25萬元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07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268至273頁) ⒉A07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偵14492卷一第274至281頁) 1,480萬8,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111年9月29日13時2分 49萬8,000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5日11時49分 706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4日14時44分 6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8日13時17分 590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4日13時29分 50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A08 (是) 111年9月27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4日10時12分 500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08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284至288頁) ⒉A08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及對話紀錄截圖(偵14492卷一第289至297頁、298至305頁) 980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111年10月11日14時34分 2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1日13時6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6日14時38分 4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14時44分 16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0日14時37分 4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0日14時36分 110萬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14時59分 10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A09 (否) 111年10月4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0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09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311至312頁) ⒉A09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及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內頁(偵14492卷一第308至309頁、313至323頁) 439萬5,559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111年10月20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8日某時許 10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0日13時36分 50萬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7日某時許 16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3日某時許 119萬5,559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4 A10 (否) 111年8月27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1日14時11分 3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10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326至328頁) ⒉A10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偵14492卷一第329至334頁) 138萬6,666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9月7日12時18分 3萬元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12時22分 2萬6,666元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0時56分 5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0時59分 5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9時57分 5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9時59分 5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1日12時36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1日12時37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9時43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9時45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9日13時00分 30萬元 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14時57分 3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日14時18分 5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日14時20分 5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日8時55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日8時57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日9時31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日9時33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A11 (是) 111年8月22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7日12時9分 2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11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336至340頁) ⒉A11之匯款紀錄、LINE主頁畫面(偵14492卷一第341至347頁) 70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1月3日9時55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4日10時42分 4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A12 (是) 111年8月間某日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1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30日14時28分 5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12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350至351頁) ⒉A12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偵14492卷一第353至355頁) 25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9月30日14時30分 5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12時37分 5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12時38分 5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日9時35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A13 (否) 111年9月19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1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6日14時17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13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358至359頁) ⒉A13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APP頁面(偵14492卷一第360至361頁、362至364頁) 18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0月18日13時49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日9時20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7日8時49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A14 (否) 111年11月4日前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1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5日12時53分 6萬元 台新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14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366至367頁) ⒉A14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收貨照片(偵14492卷一第368至369頁、370至316頁) 140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0月5日12時53分 4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5日12時16分 9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6日12時4分 1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15時18分 5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日10時11分 6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A15 (否) 111年6月30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1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日9時52分 2萬2,000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15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一第378至379頁) ⒉A15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偵14492卷一第380至381頁、382至386頁) 165萬2,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1年10月12日9時31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9時33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10時57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10時58分 4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5日10時50分 29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6日11時11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日8時50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日8時52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4日9時43分 2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1日9時50分 8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 B03 (否) 111年10月11日前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B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1日14時47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B03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8至9頁) ⒉B03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492卷二第6至7頁) 529萬1,624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11年10月11日12時56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1日12時56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1日12時56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6日9時47分 8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12時43分 109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日9時46分 5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8日13時2分 270萬1,624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1 A16 (是) 111年10月12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1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2日9時11分 6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16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12至14頁) ⒉A16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PP畫面、詐欺集團提供之身分證及工作證畫面(偵14492卷二第15至16頁、17至18頁) 90萬8,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0月26日9時39分 16萬8,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6日9時36分 14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 A17 (是) 111年10月5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1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9日11時35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17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20至21頁) ⒉A17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偵14492卷二第23至24頁、25至26頁) 40萬2,925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0月26日10時41分 5萬5,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12時43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6日12時48分 15萬9,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8日10時26分 3萬8,925元 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3 A18 (是) 111年10月5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1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6日9時54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18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28至32頁) ⒉A18之詐欺集團提供之身分證及工作證畫面、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偵14492卷二第33至37頁) 111萬3,064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0月26日9時56分 3萬4,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14時22分 4萬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4日11時3分 3萬5,000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7日9時44分 2萬5,000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7日10時1分 5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7日10時3分 2萬5,000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9日9時53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4日9時44分 2萬8,314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3日9時17分 15萬4,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10時30分 27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日11時17分 2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0日13時8分 12萬1,750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 A19 (否) 111年7月11日前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1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1日12時53分 1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19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41至43頁) ⒉A19提供之LINE主頁畫面、對話紀錄截圖、APP頁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492卷二第45至47頁、48至49頁) 23萬6,365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0月12日12時33分 5萬1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12時43分 5萬1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6日9時30分 5萬15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6日9時59分 3萬15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6日10時6分 2萬15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3日12時33分 2萬6,27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 A20 (否) 111年8月24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2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2日13時42分 4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20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53至54頁) ⒉A20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簡訊頁面、LINE主頁畫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偵14492卷二第55至58頁、59至63頁) 8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10月24日13時22分 4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6 A21 (是) 111年9月28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2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5日11時17分 5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21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65至68頁) ⒉A21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網頁畫面截圖(偵14492卷二第69至78頁) 255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111年10月5日11時25分 5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6日15時00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6日15時00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1日10時32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1日10時32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10時29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13時25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13時26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3日11時14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3日11時15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3日11時16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7日10時10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7日10時10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8日10時37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8日10時38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8日10時42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14時5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14時5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4日11時2分 5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4日11時3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4日14時42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5日12時18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5日12時19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6日13時34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4日12時47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4日12時49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4日13時55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4日12時56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4日13時00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5日12時39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5日12時39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6日14時40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6日14時43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7日8時41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7日13時18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7日13時16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7日13時17分 4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7日13時33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7日13時34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7日13時39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7日13時39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8日13時33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8日10時39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8日10時40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8日10時38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8日10時37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1日12時39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1日12時40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2日9時54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2日9時56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2日9時57分 1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 A22 (是) 111年9月底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2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2日11時38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 ⒈告訴人A22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80至81頁) ⒉A22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偵14492卷二第82至85頁、86至87頁) 10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A23 (是) 111年9月底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2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2日12時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23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92至93頁) ⒉A23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492卷二第94至97頁) 5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A24 (否) 111年8月14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2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6日8時26分 50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24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100至103頁) ⒉A24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主頁畫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偵14492卷二第105至106頁、107至112頁、113至119頁、120至131頁) 1,840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111年8月19某時 250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3日13時4分 30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3日13時6分 20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9時22分 30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6日9時19分 220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31日9時29分 30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31日9時24分 22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 A25 (否) 111年10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2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1日9時39分 9萬2,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25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134至135頁) ⒉A25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偵14492卷二第136至140頁、141至142頁) 72萬8,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0月25日12時14分 6萬6,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1日13時40分 57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 A26 (否) 111年8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2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5日13時53分 3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26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144至146頁) ⒉A26提供之LINE主頁畫面、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APP頁面截圖(偵14492卷二第147至153頁) 23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0月6日13時59分 6萬5,000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1日9時47分 6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7日13時44分 5萬5,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9日13時37分 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2 A27 (否) 111年8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2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7日13時3分 7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27於警詢之證述(偵14492卷二第156至157頁) ⒉A27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主頁畫面、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偵14492卷二第158至159頁、161至162頁) 37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0月19日14時31分 4萬5,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8日11時20分 25萬5,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3 A28 (是) 111年7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2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1日14時17分 2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28於警詢之證述(偵17691卷第67至72頁、75至76頁) ⒉A28收到之茶葉禮盒照片(偵17691卷第77至78頁) ⒊A28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APP頁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偵17691卷第79至85頁、86至91頁、93至99頁) 43萬1,285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1月21日12時10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11時8分 13萬1,2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4 A29 (否) 111年7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A2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2日11時50分 1萬6,666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29於警詢之證述(偵17691卷第101至104頁) ⒉A29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及存摺內頁(偵17691卷第107至110頁、111至119頁、120至123頁) 356萬6,666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111年9月12日13時00分 5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11時00分 10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4日11時30分 100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11時30分 10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4日10時30分 10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5日9時30分 4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5 B1 (是) 111年7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B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15時17分 3萬元 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B1於警詢之證述(偵17691卷第127至133頁) ⒉113年6月24日警員公務電話紀錄表(偵17691卷第105頁) ⒊B1之匯款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站頁面截圖、匯款紀錄(偵17691卷第137頁、139至149頁、150頁、151至157頁) ⒋B1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691卷第161至168頁) 88萬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9月12日13時52分 3萬元 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2日13時55分 3萬元 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4日10時32分 5萬元 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4日10時46分 5萬元 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4日10時53分 4萬元 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14時47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14時58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0時18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0時20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0時24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中午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11時14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 B02 (是) 111年9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B0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0日9時29分 3萬8,000元 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B02於警詢之證述(偵17691卷第169至170頁) ⒉113年6月20日警員公務電話紀錄表(偵17691卷第171頁) ⒊B02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偵17691卷第173至183頁) ⒋B02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691卷第185至195頁) 96萬8,000元 B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9月21日某時 16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某時 2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某時 4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某時 1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是否提告)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總計匯款金額(新臺幣) 1 鄭宗岳(否) 111年6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鄭宗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9日某時 1萬6,696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萬6,696元 111年9月5日某時 2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1日某時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日某時 2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郭清煌(否) 111年10月25前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郭清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5日10時32分 3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萬元 111年10月28日10時44分 4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8日11時14分 6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3日某時許 20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林達志(是) 111年5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林達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5日某時許 100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4 湯芯羽(是) 111年10月15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湯芯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4日11時9分 3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8萬元 111年11月18日9時55分 5萬元 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14時8分 5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葉致祥(是) 111年9月15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葉致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9日10時4分 1萬6,666元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6萬6,666元 111年10月5日9時41分 40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7日12時49分 3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日13時59分 45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5日13時43分 10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柯宏志(是) 111年8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柯宏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0日15時13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7 張裕明(是) 111年8月15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張裕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泰達幣及匯款。 111年9月6日某時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1萬1,000元 111年9月6日某時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3日某時許 2萬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2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2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2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2日某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14時許 260萬元 購買泰達幣轉入虛擬錢包TLtNFm7qG9CMz6Vnr4mN6ZSBNeU9pFXHD3 111年9月28日18時許 260萬元 購買泰達幣轉入虛擬錢包TLtNFm7qG9CMz6Vnr4mN6ZSBNeU9pFXHD3 111年10月7日12時許 89萬元 購買泰達幣轉入虛擬錢包TLtNFm7qG9CMz6Vnr4mN6ZSBNeU9pFXHD3 111年10月19日15時許 220萬元 購買泰達幣轉入虛擬錢包TLtNFm7qG9CMz6Vnr4mN6ZSBNeU9pFXHD3 111年10月27日15時許 200萬元 購買泰達幣轉入虛擬錢包TLtNFm7qG9CMz6Vnr4mN6ZSBNeU9pFXHD3 8 楊祈霖(是) 111年7月10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楊祈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3日12時10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5萬5900元 如扣除獲利20 萬9,200元則 為434萬6,700 元 111年9月15日9時16分 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9時28分 4萬9,99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13時21分 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10時19分 9萬9,990元 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10時20分 20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3時11分 23萬5,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10時58分 5萬元 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11時00分 5萬元 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10時54分 27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11時13分 32萬99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4日14時17分 70萬9,99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5日14時39分 29萬9,99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6日14時42分 39萬9,99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1日10時14分 29萬9,99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11時38分 49萬9,98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12時21分 20萬1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3日14時20分 49萬9,99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4日10時12分 21萬9,99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黃鈺琨(是) 111年7月15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黃鈺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6日11時16分 10萬元 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如扣除獲利6,000元則為9萬4,000 元 10 呂新鈿(是) 111年2月9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呂新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日8時56分 100萬15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420萬7,498元 111年4月8日8時46分 140萬15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2日9時0分 200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3日12時42分 33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5日8時49分 200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5日13時29分 100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8日9時5分 126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9日9時0分 200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0日8時59分 103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2日9時3分 200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5日8時46分 200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5日8時48分 100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6日8時50分 200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6日8時52分 100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7日00時17分 19萬7,138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7日8時44分 104萬1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4日8時54分 200萬15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4日8時56分 100萬15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5日8時59分 95萬15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6日8時55分 200萬15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6日8時57分 100萬15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9日8時48分 200萬15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9日8時51分 100萬15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0日8時43分 200萬15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0日8時45分 100萬15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吳志文(是) 111年4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吳志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10時24分 100萬元 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12 陳列(否) 111年6月間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陳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8日某時許 2萬2,000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2,000元 13 林清木(是) 111年8月20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林清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3日13時35分 1萬6,666元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40萬472元 111年8月31日11時18分 3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31日11時22分 2萬9,500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9時53分 50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9時35分 5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某時許 1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8日13時15分 1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0日9時58分 20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5日9時45分 95萬元 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1日10時6分 110萬4,306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吳家臣(否) 111年9月27日某時許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假投資APP行騙,佯稱:投資股票可供獲利云云,致吳家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9時32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8萬6,282元 111年12月7日9時4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8日10時11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5日10時28分 3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9日9時41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3日9時58分 75萬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11日9時15分 23萬6,282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13日9時55分 1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