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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8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3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泰清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泰清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46 條第1 項之竊盜、恐嚇取財等罪嫌,犯嫌重大,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裁定被告自民國113 年12月6 日起羈押3月,爾後並於114 年2 月6 日以113 年度易字第835 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尚未確定),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與必要均仍存在,更佐以被告現今已被判處罪刑,依此訴訟進程,益添其逃亡的可能性,而不宜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以代羈押,是故,爰裁定被告自114 年3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