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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宗欣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6號),不服本院刑事庭受託法官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0日所為羈押之處分,聲請撤銷處分,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宗欣儀(下稱被告)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有人照顧,且被告之父親年事已高,母親在醫院治療中,均無法長期照顧家中幼兒。爰請求免予羈押等語。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該項聲請期間為10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又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18條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該條規定於依第416條聲請撤銷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各項處分時,亦有所準用,同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亦規定甚明。查本案羈押係由本院值班法官於被告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於民國113年1月20日訊問被告後所為,核其性質乃係受託法官(即代承審合議庭受命法官)所為之處分,本應以聲請撤銷或變更為不服該處分之救濟方法(即一般所謂「準抗告」),被告雖提出「上訴狀」聲明不服,然觀諸被告前開上訴狀內容,係在聲請法院免予羈押,顯係誤聲請撤銷或變更為上訴,揆諸上開說明,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2項之立法精神,應視為已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聲請,合先敘明。

三、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再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以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羈押在目的與手段之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發佈通緝,於113年1月20日經通

緝到案,並由本院受託法官即值班法官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第二次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故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予以羈押,命被告自該日起執行羈押等情,業據本院核閱112年度金訴字第526號刑事卷宗屬實。

㈡被告固以前揭情詞聲請撤銷原羈押處分,然被告雖否認犯行

,惟有超商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及被害人之證述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疑重大,佐以被告前經本院傳喚應於112年4月13日、6月15日、7月19日、8月16日等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未在監、在押,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經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發佈通緝,被告於112年12月4日遭緝獲歸案,經本院值班法官告知應於同年月6日自行到庭,被告未在監、在押,又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再經本院於113年1月18日發佈通緝,被告始於113年1月20日又遭緝獲歸案等情,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為憑,足見被告多次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堪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顯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原處分裁定被告應予羈押,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復無違背比例原則之情形,應予維持。至被告所指家中幼兒需人照顧等情,均非法院裁定是否羈押之審查要件,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既然俱在,原處分即無違法不當。從而,本件被告執上情詞不服原處分,求為撤銷,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準抗告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