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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1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子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子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子衡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113年度士簡字第348號、113年度審簡字第561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楊子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暨考量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迄未表示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090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80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58號 最 後 實審事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34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61號 判 決日 期 112.12.7 113.6.3 113.5.2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34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61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12.7 113.7.9 113.6.28 備 註 編號1、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5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50日在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