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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6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9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楊奇芳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4年執緝戊字第768號之1、104年度執助戊字第1112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前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受無期徒刑宣告,於00年00月間假釋出獄,後因另案遭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25年,惟法務部於113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1303007230號函敘明聲明異議人無庸執行撤銷假釋殘刑,卻仍於113年5月20日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4年執緝戊字第768號之1、104年度執助戊字第1112號之1執行指揮書,故主張士林地檢署104年執緝戊字第768號之1執行指揮書所執行刑期應自先前已在監服刑總數折抵,士林地檢署104年度執助戊字第1112號之1執行指揮書所執行刑期應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免予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受刑人諭知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應執行刑之裁判而言。而對於已判決確定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該為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倘聲明異議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所為,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109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執助戊字第1112號之1執行指揮書部分:查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而經士林地檢署以104年執助戊字第1112號之1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刑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及前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執行檢察官所執行者,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8號判決所處之罪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並非諭知前開裁判之法院,依法自無管轄權。從而,聲明異議人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104年執助戊字第1112號之1執行指揮書所為之指揮執行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此部分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士林地檢署104年執緝戊字第768號之1執行指揮書部分: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

03年6月30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5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724號判決上訴駁回(下稱甲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等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諭知該裁判(主刑)之法院,就此部分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重

訴字第8號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撤銷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改判處無期徒刑,再由最高法院以84年度台覆字第34號判決核准覆判確定,於84年1月27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12月28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更緝乙字第90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餘刑期(下稱乙案);其另因前開本院所判處之上開罪刑(即甲案),經士林地檢署以104年執緝戊字第768號之1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並與乙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執行指揮書附卷可參。

㈢雖聲明異議人主張因乙案入監執行殘刑之日數應折抵甲案之

刑期等語,惟被告所犯甲案及乙案,非屬裁判上或實質上之一罪,亦非利用同一程序而為偵查、審理,故被告因乙案入監執行殘刑之日數,自不得折抵甲案之刑期,是檢察官核發甲案之執行指揮書時,未折抵任何日數,並無違法、不當之處,被告徒憑己見,執前詞請求撤銷甲案之執行指揮書,洵屬無據,此部分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五、至聲明異議人所提乙案因付保護管束、另案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1號判決所應執行刑期之折抵等部分,均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執緝戊字第768號之1、104年度執助戊字第1112號之1執行指揮書內容無涉,自不在本院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