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誠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60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誠德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