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錢嘉慧

錢嘉君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正龍律師

李岳洋律師林蔡承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887號、112年度偵字第26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錢嘉慧、錢嘉君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錢嘉慧、錢嘉君為姊弟,告訴人錢嘉婷為其等之同母異父胞妹。緣其等之母何麗花於民國112年1月2日過世,權利能力業已消滅,不得為任何法律行為之主體,亦無從授權任何人提領其於金融帳戶內之存款,詎錢嘉慧、錢嘉君仍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得錢嘉婷之同意或授權,即由錢嘉君將所保管之何麗花名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的存摺及印章,交給錢嘉慧,由錢嘉慧於112年1月6日前往○○市○○區○○路0段000號之該銀行樟樹灣分行,將何麗花之印章盜蓋在取款憑條上,並偽簽何麗花之簽名,再連同上開帳戶資料向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行使之,以提領新臺幣(下同)1萬7773元,而足生損害於該銀行對於客戶資料、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嗣經錢嘉婷提出告訴而查悉。因認錢嘉慧、錢嘉君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檢察官就何麗花上開帳戶之該筆款項,於其死後,曾於上開時、地,遭錢嘉慧、錢嘉君以上開方式為提領一節,雖已提出何麗花之死亡證明、上開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取款憑條、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為證,質之錢嘉慧、錢嘉君亦不否認,但錢嘉慧、錢嘉君均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並大致辯稱母親原有交代其等處理後事,自可先行提領(審訴字卷第33至34頁、訴字卷第196頁)。經查:

㈠、按當被繼承人死亡而留下帶不走的遺產被繼承時,被繼承人生前自主決定其身後事,如何以自身所留下財產來處理的「遺願」,能被繼承人肯定、尊重,「死亡」者才算是有尊嚴的「往生」,此不但符合我國慎終追遠的傳統文化,更貼近社會福利國對高齡化銀髮族善終權益的體現,契合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立法本旨,及聯合國老人綱領所揭示,對老人之人性尊嚴、信仰及決定權利的重視。基此,倘有繼承人出面動用死者之遺產,以支應、清償死者臨終前後所積欠或應支付之醫療住院、房租安養、告別祭拜儀式、遺體火化安葬、骨灰塔位祭祀等相關費用,而代為提領已屬繼承財產之存款等行為時,行為人原來有否受死後事務之委任,自然關係到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有無製作權的判斷,非有動用即必成立該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何麗花生前並未與提出告訴之錢嘉婷同住,何麗花之後事,則係其同母異父之兄姊錢嘉君、錢嘉慧所處理,此為錢嘉婷於審判中所自承(訴字卷第160至161頁),甚至亦不否認母親可能會請哥哥、姊姊處理金錢的事(訴字卷第161頁)。

而錢嘉慧、錢嘉君因提領該筆款項而遭錢嘉婷告訴侵占一事,亦早經檢察官查明係用於何麗花之喪葬費無誤,錢嘉慧、錢嘉君且未動用母親其他名下帳戶之存款,而無何不法所有意圖,故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偵字26762卷第13至15頁)。

則錢嘉慧、錢嘉君作為何麗花身邊之子女,提領該筆款項辦理母親後事,本符合傳統慎終追遠之文化,亦貼近高齡化銀髮族善終之社會福利國理念。

㈢、加之證人即與何麗花係姑媳關係之陳美香於審判中證述:(審判長問:何麗花過世前有無曾經跟你交代如果他走了,後事要如何處理?‧‧‧)他交代他兒子,因為他什麼事都找他兒子等語(訴字卷第175頁);及其保險業務員卓華娟證述:何麗花生前就重男輕女等語(訴字卷第178頁),可見能夠保管何麗花上開帳戶資料之錢嘉君,於其母親生前,應早經囑咐可動用相當之遺產處理後事。尤其,陳美香更證稱:何麗花生前有說沒什麼錢,只有保險等語(訴字卷第176頁),而卓華娟亦證述:本件直到112年1月11日才通知家屬可以領取保險支票等語(訴字卷第181頁),益證錢嘉慧、錢嘉君於尚未領取其母親之保險給付前,先提領該筆款項,以備喪葬開銷,係遵照何麗花之遺願而為,而屬執行死後之委任事務,參照上開說明,其等因有相關文書之製作權限,自不得以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責相繩之,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