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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選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仲明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孫銘豫律師被 告 沈儀穎選任辯護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被 告 王凌美

溫春德

尤泓仁

江雪嬌

謝銘峻

楊川霆

劉耀鴻

羅火欽

葉倫萬

陳昌煜

石振宏

羅素勤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28號、第29號、第32號、第33號、第37號、第39號、第42號、第43號、第45號、第46號)及移送併辦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81號、113年度選偵字第47號、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