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選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建霖選任辯護人 李宗暘律師
范振中律師上列被告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乃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