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聖祐具 保 人 陳宣任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宣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蕭聖祐(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諭知以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交保,由陳宣任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
㈡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3年3月19日10時準備程序到庭
而未到,本院命囑託拘提被告到院,被告仍未到庭,且拘提無著;嗣具保人陳宣任經本院通知應督促被告於113年5月24日10時20分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而被告、具保人俱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訊問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13年4月4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371408900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按,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