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418號原 告 曾則融被 告 朱科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5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科翰被訴詐欺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曾則融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