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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1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原 告 陳保安被 告 黃郁哲

張家禛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以黃郁哲、張家禛為被告,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主張黃郁哲、張家禛涉加重詐欺等罪,故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惟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6號刑事案件,就原告受詐騙之事實,檢察官並未起訴黃郁哲、張家禛,黃郁哲、張家禛之犯罪行為亦與本案原告遭詐騙部分無關,而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被告或侵權行為人,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