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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2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70號原 告 陳愛玉被 告 宋執平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宋執平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愛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