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04號原 告 洪陸坤被 告 李建憲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建憲被訴傷害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洪陸坤業於本院審理程序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7號卷第21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