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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3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63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洺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16日114年度審簡字第56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4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於民國115年2月4日辯論終結後,被告黃洺軒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且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