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0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金限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99、124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蕭金限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蕭金限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二、本案犯罪事實:蕭金限雖可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及申請領用統一發票,該他人即可能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各期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稅額,而幫助納稅義務人不法逃漏各期營業稅,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自民國107年8月9日起至111年7月5日止,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健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當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健鑫公司)實際經營者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不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蕭金限同意登記為健鑫公司之董事長,而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間則由健鑫公司實際經營者依營業稅期分別開立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交予各營業人,而幫助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各期營業稅合計新臺幣171萬2933元(各發票開立日期、字軌及金額;取得發票營業人及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逃漏各營業稅期、當期發票張數、金額及逃漏稅額,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蕭金限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天龍、吳東修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份(含營業稅申報資料、進銷項分析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附件)。
(四)107年8月9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07年5月23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商業處109年8月12日北市商二字第10930159200號函文各1份。
(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29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2804號函文、113年11月14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30029737號函文資料各1份。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蕭金限就附表一所示日期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而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顯非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所為相關犯行自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二)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核統一發票乃證明銷售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是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8(即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8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8(即附表一編號2至14)部分,皆另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共7罪)。被告於附表二各營業稅期內不實製作當期統一發票交予各營業人,嗣由各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營業稅,當應以每一營業稅期作為認定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罪數之計算標準,是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均應依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三)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健鑫公司實際經營者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至8部分所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不同營業稅期所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參與及所生危害程度,暨其前無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況,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尚知坦認犯行,並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先前從事鐵工、清潔工,現罹有腎臟病、糖尿病,需照顧植物人哥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刑,並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查依卷內證據資料內容,尚無從認定被告蕭金限因前開犯行已獲得任何報酬對價之情,是本案既難認被告實際獲有何不法利益,自不得對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偵查起訴,檢察官詹于槿到庭執行公訴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發票開立日期 取得發票營業人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新臺幣) 逃漏稅額 (新臺幣) 1 107年8月 銘燦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49萬1260元 0元 EH00000000 27萬1200元 0元 EH00000000 52萬9800元 0元 EH00000000 57萬3950元 0元 亞緹國際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7萬5000元 0元 EH00000000 71萬7300元 0元 EH00000000 66萬8560元 0元 2 107年9月 遠東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GE00000000 36萬3000元 1萬8150元 GE00000000 79萬8320元 3萬9916元 銘燦實業有限公司 GE00000000 84萬4250元 4萬2213元 GE00000000 89萬7300元 4萬4865元 3 107年10月 遠東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GE00000000 83萬8000元 4萬1900元 GE00000000 78萬8425元 3萬9421元 GE00000000 76萬960元 3萬8048元 銘燦實業有限公司 GE00000000 83萬5944元 4萬1797元 4 107年11月 敦南真愛一館產後護理之家 JB00000000 1500元 75元 煙波興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12萬5000元 6250元 亞緹國際有限公司 JB00000000 75萬2000元 0元 5 107年12月 煙波興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92萬5000元 4萬6250元 JB00000000 54萬元 2萬7000元 JB00000000 28萬5000元 1萬4250元 JB00000000 27萬元 1萬3500元 JB00000000 68萬7500元 3萬4375元 JB00000000 92萬5000元 4萬6250元 JB00000000 28萬5000元 1萬4250元 JB00000000 56萬2500元 2萬8125元 6 108年1月 萊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Y00000000 6000元 300元 騎兵科技有限公司 KY00000000 62萬6460元 0元 KY00000000 63萬400元 0元 KY00000000 61萬1040元 0元 KY00000000 64萬470元 0元 7 108年3月 程優貿易有限公司 MV00000000 3000元 0元 仁川國際有限公司 MV00000000 51萬300元 2萬5515元 MV00000000 74萬9390元 3萬7470元 MV00000000 19萬9880元 9994元 MV00000000 20萬6650元 1萬333元 交通部航港局 MV00000000 4800元 0元 8 108年4月 仁川國際有限公司 MV00000000 81萬6480元 4萬824元 MV00000000 16萬6200元 8310元 高洪有限公司 MV00000000 1萬5714元 0元 9 108年5月 亞緹國際有限公司 PS00000000 50萬元 0元 PS00000000 40萬元 0元 PS00000000 20萬元 0元 PS00000000 20萬元 0元 10 108年6月 遠東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PS00000000 86萬2000元 4萬3100元 PS00000000 68萬9600元 3萬4480元 PS00000000 68萬9600元 3萬4480元 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800元 90元 太原養生會館有限公司 PS00000000 8000元 0元 穎駿企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600元 0元 柏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S00000000 65萬6500元 3萬2825元 PS00000000 62萬9500元 3萬1475元 PS00000000 94萬5500元 4萬7275元 PS00000000 76萬元 3萬8000元 PS00000000 175萬元 8萬7500元 PS00000000 122萬5000元 6萬1250元 PS00000000 140萬元 7萬元 PS00000000 87萬5000元 4萬3750元 11 108年7月 富鼎興業有限公司 RP00000000 1600元 80元 喜克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RP00000000 4800元 240元 芮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RP00000000 84萬8000元 4萬2400元 RP00000000 84萬2700元 4萬2135元 RP00000000 88萬7250元 4萬4363元 仁川國際有限公司 RP00000000 117萬元 5萬8500元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RP00000000 1600元 0元 美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RP00000000 6400元 320元 萊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P00000000 1600元 80元 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 RP00000000 2300元 115元 穎駿企業有限公司 RP00000000 1500元 0元 太源養生會館有限公司 RP00000000 6000元 0元 俊可開發有限公司 RP00000000 6400元 0元 12 108年8月 喜克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RP00000000 7500元 375元 RP00000000 6000元 300元 仁川國際有限公司 RP00000000 136萬5000元 6萬8250元 RP00000000 119萬160元 5萬9508元 依宏商行 RP00000000 1800元 0元 穎駿企業有限公司 RP00000000 1600元 0元 RP00000000 1600元 0元 微克股份有限公司 RP00000000 2000元 100元 13 108年9月 經緯行動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TL00000000 1800元 0元 永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TL00000000 3200元 0元 仁川國際有限公司 TL00000000 47萬9050元 2萬3953元 TL00000000 39萬3600元 1萬9680元 TL00000000 41萬7950元 2萬898元 TL00000000 53萬4950元 2萬6748元 TL00000000 42萬8340元 2萬1417元 美的旅行社有限公司 TL00000000 3600元 180元 亞緹國際有限公司 TL00000000 66萬元 0元 TL00000000 39萬3250元 0元 TL00000000 58萬7600元 0元 TL00000000 55萬4800元 0元 TL00000000 83萬8200元 0元 TL00000000 42萬8000元 0元 利德信實業有限公司 TL00000000 36萬6000元 1萬8300元 14 108年10月 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 TL00000000 1500元 0元 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業所 TL00000000 1萬3904元 0元 TL00000000 1萬3900元 695元 穎駿企業有限公司 TL00000000 1600元 0元 亞緹國際有限公司 TL00000000 39萬5800元 0元 利德信實業有限公司 TL00000000 49萬3500元 2萬4675元 TL00000000 43萬2800元 2萬1640元 TL00000000 48萬7500元 2萬4375元附表二:
編號 營業稅期 當期發票範圍 當期發票張數 當期發票金額(新臺幣) 當期逃漏稅額(新臺幣) 主文及宣告刑 1 107年7、8月 附表一編號1 7 392萬7070元 0元 蕭金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7年9、10月 附表一編號2、3 8 612萬6199元 30萬6310元 蕭金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7年11、12月 附表一編號4、5 11 535萬8500元 23萬325元 蕭金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8年1、2月 附表一編號6 5 251萬4370元 300元 蕭金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8年3、4月 附表一編號7、8 9 267萬2414元 13萬2446元 蕭金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8年5、6月 附表一編號9、10 18 1179萬4100元 52萬4225元 蕭金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8年7、8月 附表一編號11、12 21 635萬5810元 31萬6766元 蕭金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8年9、10月 附表一編號13、14 23 793萬844元 20萬2561元 蕭金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