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5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W000-A113414A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本院業已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為被告之指定辯護人(本院卷第31頁),惟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附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