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 告 A女 (住居詳卷)被 告 孫明正 (住居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孫明正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已聲請移送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張皓翔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