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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交訴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裁定停止審判(103他調5卷第27至28頁),茲因被告於114年10月17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可參(本院103他調5卷第237頁),是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林琬軒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