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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交重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吳清期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蕭涵文律師王君任律師被 告 江信緯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信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清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6